四川岷江水利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 四川岷江水利 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 ,现 提名王卫为 四
川岷江水利 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独 立董 事候选人 ,并 已充
分 了解被提名人 职 业 专长 、教育背景 、工 作 经 历 、兼任职务等情况 。
被提名人 已书面 同意 出任 四川岷江水利 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第 七届董
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 (参 见该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 明 )。
提 名人认为 ,被 提名人具备独 立 董事任 职资格 ,与 四川岷江 水利
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 立性 的关系 ,具 体声明如
下 :
一 、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 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行
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 ,具 有五年 以上法 律 、经济 、财务 、
管理或者其 他履行独 立 董事职责所 必 需的工 作 经验 。并 已根据 《上 市
公司高级管 理人 员培训 工 作指 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 独立董事资格 证
书。
二 、被提 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 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 的要
求 :
(一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 的规定 ;
(三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 职务 的规定 ;
(三 )申 央纪委 、中央 组织部 《关于规 范 中管干部辞 去公职或者
退 (离 )休 后担任 上市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独 立 董事 、独 立监 事的通
知 》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 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
建设 的意见 》关于高 校领导班子 成员兼任 职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 险公 司独 立 董事管理 暂行办 法》的规定 ;
(六 )中 国证券 业 协会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 业规范》关于证券
分析师兼任职务 的规定 ;
(七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定 的情形 。
三 、被提名人具备 独 立 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市公司或者其 附属 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
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 的配偶 、配偶 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 份 1%以 上 或者是 上 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亲属 ;
(三 )在 直接或 间接持有 上 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 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 )在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 企业任职 的人员 ;
(五 )为 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 企业提 供财
务 、法 律 、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 ,包 括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 的项 目组全
体人员 、各级复核 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 、合伙人及 主 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 上 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 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 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 ,或 者在该业 务
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 ;
(七 )最 近 一 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 形 的人员 ;
(八 )其 他 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不具备独 立 性 的情形 。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 年 曾被 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
(三 )近 三 年 曾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两次 以上通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 续两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 者
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
五 、包括四川岷江水利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 内,被 提名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 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被提名人在四川岷江水利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本提名人 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求 。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 ,本 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
特此 声明。
提名人 :四 川岷江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