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国际: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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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11 证券简称:亚泰国际 公告编号:2016-010

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11 号)文核准,深圳市亚泰国际建

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4,50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3.99 元, 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62,95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人民币 6,754.4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56,200.6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5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瑞华”)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瑞华验字[2016]第 48320008 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需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

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6 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国会大厦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

代广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香洲支行(以下统称为:“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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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及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

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截至 2016 年 9 月 5 日):

1、银行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955-088-000-659-730-0154

银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123 号百货广场西座 19-22 层

金额(人民币):20,962,000.00 元

用途:信息化建设项目

说明: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南海大道支行开立该专户,广

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南海大道支行隶属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

2、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会大厦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2-501-000-155-000-005-87

银行地址:深圳市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 A 座首层

金额(人民币):143,258,800.00 元

用途:补充装饰工程施工业务营运资金

3、银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91-701-552-000-144-55

银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1、2、25、26

金额(人民币):133,507,700.00 元

用途:创意设计中心项目

4、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广场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25-902-060-910-508

银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益田路卓越时代广场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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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人民币):107,737,500.00 元

用途:木制品工业化建设项目

5、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44-567-629-035

银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京基 100 大厦 B 座二楼

金额(人民币):110,000,000.00 元

用途:补充装饰工程施工业务营运资金

6、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洲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3-066-065-011-607-250-113

银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南路橄榄绿洲家园首层交通银行

金额(人民币):46,540,000.00 元

用途: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公司若将专户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存单或定期储蓄方式另行存放,公司承诺在

存单或定期储蓄到期后将及时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

存单或定期储蓄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且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

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每

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成曦、伍前辉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的专户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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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7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开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以短信方

式通知国泰君安保荐代表人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若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泰君安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 公司、开户银行、国泰君安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第 48320008

号《验资报告》。

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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