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宇燃油: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28 09: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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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 2016-065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920号)核准,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9,114,597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14.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05,419,992.02元,根据公司与主承销

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签订的协议,公司尚未

支付新时代证券的保荐费14,000,000.00元,承销费55,385,635.87元,新时代证

券已于2016年9月19日自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并将公司募集资金余额

3,436,034,356.15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于2016年9月20日出具

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21173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5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新时代证券分别与上海银行浦东分

行、平安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福山支行、上海农商银行徐汇支行、上海华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上海杨浦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6

年9月26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账户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银行帐户 存储金额(元)

上海银行浦东分行 03002962356 100,000,000.00

平安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福山支行 11016999731000 100,000,000.00

上海农商银行徐汇支行 50131000557147209 1,576,034,356.15

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775213 1,560,000,000.00

兴业银行上海杨浦支行 216190100100112680 100,000,000.00

合计 —— 3,436,034,356.15

注:存储金额中包括部分发行费用未扣除。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新时代证券简称为“丙

方”。《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 收购金汉王技术 100%股权并对其增资建设云计算运营中心 募集资金

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瞻军、冯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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