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
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
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
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证券投资权限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还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
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三章 投资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
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按要求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
和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交所的监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公司
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
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
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
报。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证券投资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
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
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
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
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
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
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
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