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6-070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属于增持公司股票,未触发要约收购;柳州
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减持公司股票,未触发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143 号德瑞花园 6 号楼 2215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西铁投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周长信
注册资本:500,000 万元(人民币)
变动数量:36,867,443 股
变动比例:9.23%
变动方式:司法划转
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由于司法划转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尚处于法院执行状态中,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股票进行处置变现偿还或以股票直接抵偿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所欠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债务。
(2)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 67 号
法定代表人:廖能成
注册资本:42,400.06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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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6-070
变动数量:-60,485,300 股
变动比例:-15.15%
变动方式:司法划转
2、股权变动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股权变动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
简称“柳化集团”)目前仍然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柳州市国资委因间接持有柳化集团 91.20%的股
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下简称“西湖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 0106 执 3532
号,其主要内容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 1858 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
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 31743274.36 元,执行申请费 99143 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205516 元,合计人民币 32047933.36 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柳化集团、齐星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鸿华投资有
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32047933.36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南宁中院”)执行裁定书(2016)
桂 01 执 332 号,其主要内容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下简称“铁投基金”)与被执行人
柳化集团、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下简称“柳化控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向被执行人柳化集团、柳化控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化集团、柳化控股向申请
执行人铁投基金归还借款本金 1.5 亿元、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化
集团、柳化控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本案在诉讼阶段,本院以(2015)南市民四初字第 133 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
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柳化集团(证券账户号 B880924444)所持有的柳化股份 36,867,443 股(证券代
码:600423,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已自动转为执行中
的强制措施,本院依法可对上述冻结的财产进行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柳化集团(证券账户号 B880924444)所持有的柳化股份 10867443 股(证券代码:
600423,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至申请执行人铁投基金证券账户号 B880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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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6-070
3)公司收到南宁中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 01 执 332 号之一,其主要内容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投基金与被执行人柳化集团、柳化控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向被执行人柳化集团、柳化控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化集团、柳化控股向
申请执行人铁投基金归还借款本金 1.5 亿元、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柳化集团、柳化控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本案在诉讼阶段,本院以(2015)南市民四初字第 133 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
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柳化集团(证券账户号 B880924444)所持有的柳化股份 36,867,443 股(证券代
码:600423,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已自动转为执行中
的强制措施,本院依法可对上述冻结的财产进行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柳化集团(证券账户号 B880924444)所持有的柳化股份 26000000 股(证券代码:
600423,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至申请执行人铁投基金证券账户号 B880409091。
4)公司收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株洲中院”)执行裁定书(2016)湘 02 执
190 号,其主要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兴业证券”)与被执行人柳化集团、柳化控股证券
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 2016 年 4 月 8 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 1611 号裁决书已发
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兴业证券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向
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6 年 7 月 1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柳化集团、柳化控股银行存款 15700 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划、冻结被执
行人柳化集团、柳化控股其他价值相当 15700 万元的财产。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内容详见 2016 年 9 月 27 日、2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
的《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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