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意 见 书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6)第 106 号
致: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下称“《实施细则》”)及宁夏中银绒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宁夏兴业律师事务
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许宝贵、石薇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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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二十
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及“关于 2016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和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性公告分别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9 月 14 日、9 月 24 日刊登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
讯网》上。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二
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为:
1、关于调整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募
集资金规模及用途的议案;
2、关于新增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3、关于补选赵世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4、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议案。
上述第 1、2、4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需对上述第 1、2、4 项议案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
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卫东
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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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16 年 9 月 21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4 名,代表股份数 517,495,5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05,043,279 的 28.669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 585 人,代表股份数 461,674,82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数 1,805,043,279 的 25.576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
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
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本次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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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和互联网投票。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
字。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589 人,共代表公
司股份 979,170,36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805,043,279 的
54.2464%。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87 人,代表股份
103,229,9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190%。
经核查,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调整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的议案;
同意 48,086,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5816%;
反对 45,866,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4310%;弃
权 9,277,6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62,60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87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核未获通过。
议案 2、关于新增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同意 48,267,5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7573%;
反对 45,694,8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2651%;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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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9,267,5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12,90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77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核未获通过。
议案 3、关于补选赵世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924,592,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261%;
反对 45,497,5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65%;弃权
9,079,9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5,612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73%。
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议案 4、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议案
同意 38,983,8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7641%;
反对 64,097,0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0916%;弃
权 149,0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核未获通过。
其中议案 1、2、4 关联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
一致行动人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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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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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 师: 许宝贵
石 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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