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创新: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平湖市农业经济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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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121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平湖市农业经济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5 日

发布了《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平湖市农业经济局<责令停止用海行为通知书>及相

关风险提示的公告》,对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出具的《责令停止用海行为通知书》

(平农海责[2016]001 号)内容及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开发公司”)在该海域的开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及风险提示(详见公告编

号:临 2016-033)。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8 月 6 日、8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

子公司收到平湖市农业经济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及其补充公告,

对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出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平农海执责[2016]001

号)内容进行了披露和补充说明(详见公告编号:临 2016-094、临 2016-096)。

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获悉,平湖市农业经济局于 9 月 26 日对开发公司

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农海执听告[2016]001 号)(以下简称“《告

知书》”)。主要内容为:

“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10 年 12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平湖市九龙山西沙湾海域,

因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实施九龙山西沙湾景观配套二期工程,非法占

用海域面积 4.6412 公顷,其中填海用海 0.7880 公顷、围海港池蓄水用海 2.4826

公顷、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0.0497 公顷及透水构筑物用海 1.3209 公顷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

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

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

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

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

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的罚款。”,以及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

知》、《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责

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佰玖拾万壹仟肆佰陆

拾伍元叁角(890.14653 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

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机

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开发公司前期已针对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对相关区域的认定及有关情况积极

配合其进行现场及资料核查,并多次与政府相关部门就历史问题及不同政府部门

管辖等问题进行积极说明和沟通,努力推动九龙山西沙湾景观配套二期工程(以

下简称“二期围垦项目”)的快速开展。对此《告知书》,若开发公司不提出举

行听证要求并接受以上行政处罚,需按期缴纳罚款(根据《告知书》,罚款可能

会为人民币 890.14653 万元),并处理其认定的违规等部分问题。但是,开发公

司如果按照以上处罚决定执行后,将进一步扫除获得当地政府海洋部门对海域使

用许可的障碍,有利于减少二期围垦项目后期无法取得土地权证的风险。目前公

司在已获得浙江省钱塘江管理局等政府部门批复的基础上,正在积极办理占用海

域使用审批相关手续。若开发公司提出听证要求,正式处罚决定将会延后作出,

对二期围垦项目施工及后期申请土地权证等可能会产生影响,从而使该工程项目

可能面临不确定性和推进风险。

公司曾于 8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平湖市农业经济局<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补充公告》,对相关风险进行了提示:“由于二期围垦项

目所在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及历史上政策的原因,导致浙江省钱塘江管理局与平湖

市农业经济局对该项目区域的管理出现不一致。这对该项目施工及后期申请土地

权证等可能会产生影响,从而使该工程项目可能面临风险。同时,针对上述相关

围堤、填海等行为,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有可能会根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对公司子公司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在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发出《告知书》后,

如果开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举行听证要求,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后续将会正

式作出处罚决定。

据悉,开发公司经慎重研究,综合考虑前期多次沟通等实际情况,为了尽快

推动二期围垦项目的进展,减少项目风险,已决定不再针对此《告知书》提出举

行听证的要求。

公司将力争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并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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