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达建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28 09: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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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12 股票简称:腾达建设 公告编号:临 2016-044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04 号)批准,腾达

建设向 7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580,865,603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4.3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49,999,997.17 元,扣除发

行费用 29,128,086.5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520,871,910.6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8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

司(甲方)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以

下简称“银河证券”、“丙方” )于2016年9月21日与台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上

述五家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乙方” )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三方监管协议”),并在上述

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开

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公司已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510000635800118 , 截 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252,499.999717 万元。因转入其他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使用及利息收入变动,截止 2016 年 9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15,516.648023 万元。

2、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户,账号为 33050166590000000050,截至 2016 年 9 月 21 日,

专户余额为 50,000 万元。

3、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户,账号为 81010155100000533,截至 2016 年 9 月 21 日,专

户余额为 30,000 万元。

4、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户,账号为 396171641030,截至 2016 年 9 月 22 日,专户余

额为 50,000 万元。

5、公司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账号为 14450000000523686,截至 2016 年 9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50,000 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该专户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及发行费用

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虎、黄楷波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向丙

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

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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