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络互动:独立董事关于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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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就公司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重组后的业务性质,对公司会计政策

进行变更,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公司依托在

互联网行业的多年的运营经验和海量用户,投资设立联络融资租赁(天津)有限

公司是公司自身业务自然延展,有利于完善公司产业布局,进一步提升未来的盈

利能力。该事项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

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设立联络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议案》。

独立董事:

李 宏

董 玮

潘 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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