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
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充分了解被聘任人的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
长等情况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聘任,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拟聘任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聘任贾晓钰先生为公司总裁,陈坚先生、莫柏欣女士、于秀成先生
为公司副总裁,莫柏欣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于秀成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茂顺 肖红英
孙建强 傅 瑜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