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
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
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全资子公
司惠州市奇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奇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
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保证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奇信拟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5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收益。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奇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500 万元闲置
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决定,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何文祥、耿建新、陈友春
2016 年 9 月 26 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
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何文祥
2016 年 9 月 26 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
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耿建新
2016 年 9 月 26 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
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友春
201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