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精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2号——重大资产重组

来源:深交所 2016-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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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2 号——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简称 田中精机 证券代码 300461

交易类型 购买√出售 □ 其他方式 □

龚伦勇、彭君、叶文新、深

圳市远洋翔瑞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王兴华、王静、沈伯

宏、李钟南、樊文斌、陶明

交易对方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是□否√

景、李兵、龙剑、曾武、叶

飞虎、陈必军、马志敏、杨

志、彭宇、龚伦佑、龚伦

富、龚伦明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

式向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购买其

本次重组概况 合计持有的远洋翔瑞 55.00%股权,交易各方以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

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基础,协商确定的本次交易中远洋翔瑞

55.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39,050.00 万元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购买远洋翔瑞 55.00%股权,交易价格为 39,050.00 万元,

判断构成重大

该 交 易 价 格 大 于 公 司 2015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期 末 净 资 产 额

资产重组的依

29,681.17 万元的 50%,大于公司 2015 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

总额 32,923.43 万元的 50%。

上市公司已与远洋翔瑞的全体股东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 收购协

议》。根据该协议,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远洋翔瑞

方案简介 55.00%股权,交易各方以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结果为基础,协商确定的本次交易中远洋翔瑞 55.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人民币 39,050.00 万元。

备注与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说明

是 否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1

1.1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1.1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 是

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是否

相符

1.1.2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是

1.1.3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是

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1.1.4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是

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1.2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1.2.1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 是

真实

1.2.2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 不适用

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

1.2.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基 是

本情况

1.3 交易对方的实力

1.3.1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 是

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1.3.2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是

1.3.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 是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1.4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1.4.1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 是

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

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

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是否未受到与 是

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1.4.2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是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 不适用

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

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

1.4.3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是

1.5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1.5.1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是

2

1.5.2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是

人员的情况

1.6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 是

其所持股份

1.7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是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管资产等情况)

2.1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围 是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 不适用

2.2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2.2.1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 3 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 是

经营记录

2.2.2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间 是

是否真实

2.2.3 购买资产最近 3 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是

2.3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2.3.1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是

2.3.2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 30%以上) 是

的非经常性损益

2.3.3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较 是

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帐款

2.3.4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 是

(如超过 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2.3.5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或 是

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题

2.3.6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 是

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4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2.4.1 权属是否清晰 是

2.4.1.1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 是

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或其

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2.4.1.2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策 是

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 是

大风险

3

2.4.1.3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 是

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2.4.2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

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2.4.2.1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利 是

2.4.2.2 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是

是否清晰

2.4.2.3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出 是

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2.4.2.4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 是

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是有证据表明,该股东

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2.4.2.5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是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是

2.4.3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利 是

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 是

施的情形

2.4.4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管 是

部门处罚的事实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是

2.4.5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 是

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2.4.6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是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比 是

是否存在差异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是

相关资产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 是

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2.5 资产的独立性

2.5.1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 是

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

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2.5.2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 是

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2.6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产 是

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4

2.7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不适用

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说

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

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2.8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 是

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

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是

2.9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2.9.1 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 是

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2.9.2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 是

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2.9.3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 是

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

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2.9.4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签

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 是

作出恰当安排

2.10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 是

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 不适用

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2.11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明 是

确限制或者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2.12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是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

经营等情况)

3.1 出售资产是否不存在权属不清、限制或禁止转让的 不适用

情形

3.2 出售资产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对上市 不适用

公司收入和盈利构成重大影响,未导致上市公司收

入和盈利下降

3.3 出售的资产是否为难以维持经营的低效或无效资产 不适用

3.4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 不适用

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

的风险

5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不适用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4.1 如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准确定

4.1.1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评 是

估方法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是

4.1.2 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是

4.1.3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是

4.1.4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 是

4.1.5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是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量 是

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

无形资产时

4.1.6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应 是

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4.1.7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润 是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4.1.8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是

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4.2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 是

允、合理

4.3 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 3 年的评估 是

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

5.1 债务转移

5.1.1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移债务,是否已获得债权人书 不适用

面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5.1.2 如债务转移仅获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其余未获得债 不适用

权人同意的债务的转移是否作出适当安排保证债务

风险的实际转移

转移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风险 不适用

5.2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是否履行了通知债务 不适用

人等法定程序

5.3 上市公司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取得 不适用

其债权人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5.4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不适用

营成果有负面影响

6

5.5 资产出售方是否就资产的处置取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不适用

六、重组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6.1 程序的合法性

6.1.1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交易事 是

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序

6.1.2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是

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6.1.3 重组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 董事会

决通过 后提交

股东大

会表决

6.2 重组后,是否不会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他限 是

制经营类领域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政 不适用

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国家

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7.1 重组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是

7.2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是

7.2.1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后是否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和盈 是

利能力

7.2.2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文化传媒等特殊服务行业 是

外)的主要资产是否不是现金或流动资产;如为

“否”,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确定性 是

主要资产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具有重大不 是

确定性的、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的股权投资、债权投

资等情形

7.2.3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 是

务,且该等资产或业务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

安排约束而具有不确定性

7.2.4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的 是

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定 不适用

7

7.2.5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 是

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有

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

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7.2.6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不适用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不适用

7.2.7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反 是

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能力

和存在的问题

7.2.8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 是

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排是

否可行、合理;相关补偿的提供方是否具备履行补

偿的能力

7.3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7.3.1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是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 是

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7.3.2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 是

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 30%

7.3.3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商 是

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

可证等无形资产(如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7.3.4 是否不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是

7.3.5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交 是

易对方及其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

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7.4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7.4.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 是

保持独立

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产 是

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形

7.4.2 重组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资产 是

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

财务决策

7.4.3 生产经营和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开 是

7.4.4 重组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 是

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不适用

8

7.4.5 重组后,是否未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是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侵权之债;如

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八、相关事宜

8.1 资产重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8.1.1 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不适用

8.1.2 职工是否已妥善安置 不适用

8.1.3 职工安置费用是否由上市公司承担 不适用

8.1.4 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不适用

8.2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是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 是

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如否,具体情况在备注

栏中列明

8.3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8.3.1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动 是

8.3.2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是

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8.3.3 是否不存在重组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

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8.3.4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专业机构(包括律师 是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事务

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8.4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是

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是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 是

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8.5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 是

承诺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是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不适用

8.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或 是

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是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是

9

8.7 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重组后的经营风险、财 是

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

风险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是

8.8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连续 12 个月对同一或者相关资 否

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形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在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了交易标的资产权属、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评估增

值情况;关注了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股权控制关系、主要财务状况、资信情况以及对承诺的履

行等;关注了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及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

力、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影响等。除上述各点外,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充分完成了尽职调查中的各项工作。

中德证券按照《证券法》、《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和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通过尽职调查和对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适当核查,并与本次交易各方及中介机

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

1、本次交易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

的程序。本次交易已经田中精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为本次交易事项出

具了独立意见;

2、本次交易完成后,田中精机仍具备股票上市的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必要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审计和

评估。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本次交易涉及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方法选择适当,结论公允、合理,有效地保证了交易价格的公平性;

4、在相关各方充分履行其承诺和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5、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6、本次交易完成后,田中精机将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业务、资产、财务、人

员、机构方面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充分考虑到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切实、可行。对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

险,已经作了充分详实的披露,有助于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对本次交易的客观评判。

10

(本页无正文,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2 号——重大

资产重组》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杨志恒 张永毅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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