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
1、本次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购买方案的议案》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
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编制的《浙江田中
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和公司与交易对方签
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
公司为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
估师与公司及本次重组的其他交易各方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
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且选聘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
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实际评估
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
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委
托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
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
估机构以收益法评估后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公司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有利于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
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1、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本次申请贷款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价款并补充流动资金, 符合公司
经营战略,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 控股股东钱承林、藤野康成、竹田享
司和竹田周司为公司本次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有利于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
支持公司发展, 不存在控股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向银行申请贷款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开、公正, 公司董事会会
议表决程序合法, 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述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董事会就上述事项的总体安排。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杨翊杰、奚大华、徐泓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