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
项在董事会前知晓并对相关全部议案进行了初审,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
态度,发表事先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
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形成同业竞争。
2、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把握了行业契机进行优质资源整合,有助于公司进
一步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
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况。
(二)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控股股东钱承林、藤野康成、竹田享司和竹田周司
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和长远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杨翊杰、奚大华、徐泓
201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