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
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展期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公司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能够进一步地支持其所属项目的运营,是合理、必要、公
允的,且对公司的自身正常经营不会产生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
独立董事:
王林 陈共荣 邓中华 王远明
201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