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股份: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7 18: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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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87 证券简称:富邦股份 公告编码:2016- 052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2

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8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0.8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的仍需要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015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关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2、鉴于公司首次授予前实施了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决定对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015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湖北

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3、2015 年 8 月 31 日,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5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6 年 9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6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

监事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事项出具独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

成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自 2015 年 9 月 22 日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起 12 个月为锁定期,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可申请解锁所获

总量的 40%。

公司确定的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9 月 22 日,截至 2016 年 9

月 22 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满。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足解锁条件。

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2 以行政处罚;

形,满足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情形。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63,585,882.59 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

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

3 70,673,331.73 元,均不低

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

于授予日前 2012 年至 2014

负。

年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53,584,601.34 元及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47,669,953.05 元的较高值。

公司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

4 相比 2014 年,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70,673,331.73 元 , 相 比

2014 年增长率为 84.37%。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在申

经考核,72 名激励对象中,

请解锁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至少达到 C

5 等级以上,方可全部或部分解锁当期可解锁限制性股 17 名达到 S 级,55 名达到

票,若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成绩为 D 等或有损害公司利 A 级,均满足解锁条件。

益的行为或因失职失误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则激励对

象的当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条件

已达成,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 72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

为 108 万股。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

异。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

成的说明

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 本期可解锁限制性 剩余未解锁数量

激励对象

数量(股) 股票(股) (股)

周志斌 80,000 32,000 48,000

聂志红 40,000 16,000 24,000

阮自斌 40,000 16,000 24,000

冯嘉炜 80,000 32,000 48,000

丁建军 100,000 40,000 60,000

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 本期可解锁限制性 剩余未解锁数量

激励对象

数量(股) 股票(股) (股)

万刚 60,000 24,000 36,00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

2,300,000 920,000 1,380,000

务(技术)人员(66 人)

合计(72 人) 2,700,000 1,080,000 1,620,000

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的仍需要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

票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72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绩效考核合格,其作为

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 72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

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72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

期内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

72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

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

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本次

72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同意公司按《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

解锁的解锁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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