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
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
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72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
期内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许秀成、张慧德、陈继勇
201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