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2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的规定,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接受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申明、廉军魁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6年9月27日召开的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同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投票方式、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事项。2016年9月21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于2016年9月27日下午2:45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的证券帐户证明,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

证明,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208,287,509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47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

股份172,099,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4355%。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36,187,9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35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人,代表股份43,993,18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9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

代表股份7,805,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547%。通过网络投

票的中小股东33人,代表股份36,187,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354%。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参加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

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连续进行,由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和

监事代表共同计票、监票。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

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调整公司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津贴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00,938,4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4717%;反对

7,349,0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3.528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644,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3.2950%;反对

7,349,0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6.705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焦作万方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