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并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2016]京会兴专
字第 01010085 号《关于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现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 62,713,173.57 元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