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康明旭先生为公
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认为:(1)公
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本金安全的情况下,计划使用不超过 4,000 万
元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适时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单项投资期限最
长不超过一年的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的情形,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2)该事
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公司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措施,
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基于此,我们同意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对《关于聘任康明旭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康明旭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康
明旭先生具备履行副总经理的工作经验和职业素质,其任职资格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进入尚未
解除的情况,也未发现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
基于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康明旭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