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
定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进行
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