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 2016-47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04号文核准,浙江巨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于2016
年9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6〕376号《验
资报告》,公司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750,28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3,199,983,000.48元,减除发行费用21,330,800.2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3,178,652,200.20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
上述募集资金现已全部到账,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设立
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16 年 9 月 20 对应的募集资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备注
日余额 金投资项目
10kt/a PVDF
本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 12092800292 项目(20kt/a 三方监
1 份有限公司衢州 0
【注 1】 衢化支行 00145935 142b 配套子 管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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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
电化厂 12092800292 10kt/a PVDF 三方监
2 份有限公司衢州 0
【注 2】 00146163 项目 管
衢化支行
100kt/a 聚偏二
中国建设银行股
巨塑公司 33050168520 氯乙烯高性能 四方监
3 份有限公司衢州 0
【注 3】 000000035 阻隔材料项目 管
衢化支行
一期
中国农业银行股 10kt/a
巨新公司 19730101040 四方监
4 份有限公司衢州 0 HFC-245fa 项
【注 4】 014378 管
衢化支行 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 23.5kt/a 含氟新
氟聚厂 36757135283 三方监
5 限公司衢州市衢 0 材料项目(二
【注 5】 3 管
化支行 期)
中国农业银行股
博瑞公司 19730101040 高纯电子气体 四方监
6 份有限公司衢州 0
【注 6】 014352 项目(一期) 管
衢化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
19730101040 高纯电子气体 四方监
7 博瑞公司 份有限公司衢州 0
014360 项目(二期) 管
衢化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 34100200101 含氟特种气体 四方监
8 博瑞公司 0
限公司衢州分行 20100108837 项目 管
北京银行股份有 20000032469 含氟特种气体 四方监
9 博瑞公司 80001207148 0
限公司衢州分行 2 项目 管
中国工商银行股
12092800292 3,182,283,1 三方监
10 本公司 份有限公司衢州 补充流动资金
00146039 02.48 管
衢化支行
【注 1】本公司,指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注 2】电化厂,指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电化厂,为本公司下属单位、二级分厂,非独立法人企业;【注 3】巨塑公司,指浙江衢州
巨塑化工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注 4】巨新公司,指浙江衢州巨新氟化工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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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注 5】氟聚厂,指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氟聚厂,为本公司
下属单位、二级分厂,非独立法人企业;【注 6】博瑞公司,指浙江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衢化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统称
“协议银行”或“乙方”)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
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
三、《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9280029200145935,截止 2016 年 9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10kt/a PVDF 项目(20kt/a 142b 配
套子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209280029200146163,截止 2016 年 9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公司 10kt/a PVDF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浙江衢州巨塑化工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
开设专户,账号为 33050168520000000035,截止 2016 年 9 月 20 日,专户余额
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巨塑公司 100kt/a 聚偏二氯乙烯高性能阻隔材料项目
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浙江衢州巨新氟化工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
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9730101040014378,截止 2016 年 9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巨新公司 10kt/a HFC-245fa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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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衢化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367571352833,截止 2016 年 9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3.5kt/a 含氟新材料项目(二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浙江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衢化支
行专户,账号为 19730101040014352,截止 2016 年 9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博瑞公司高纯电子气体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浙江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衢化支
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9730101040014360,截止 2016 年 9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博瑞公司高纯电子气体项目(二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浙江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开设专户,
账号为 3410020010120100108837,截止 2016 年 9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博瑞公司含氟特种气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浙江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开设专户,
账号为 20000032469800012071482,截止 2016 年 9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博瑞公司含氟特种气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甲方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209280029200146039,截止 2016 年 9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3,182,283,102.48
元。该专户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款账户,其他募投项目募集资
金划转至其他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以及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包括巨塑公司、巨新公司、博瑞公司)承诺若以定期存单等方式存放
募集资金,将及时通知丙方。其存单按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存
单不得质押。
2.甲方(包括巨塑公司、巨新公司、博瑞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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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包括巨塑公
司、巨新公司、博瑞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
甲方(包括巨塑公司、巨新公司、博瑞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
情况。
4.甲方(包括巨塑公司、巨新公司、博瑞公司)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王一鸣、罗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包括巨塑公司、巨新公司、博瑞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
方(包括巨塑公司、巨新公司、博瑞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包括巨塑公司、巨新公司、博瑞公
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包括巨塑公司、巨新公司、博瑞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包括巨塑公司、巨新公司、
博瑞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包括巨塑公司、巨新公司、博瑞公司)出具
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包括巨塑公司、巨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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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瑞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包括巨塑公司、巨新公司、博瑞公司)、乙方未按约定履
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包括巨塑公司、巨新公司、博瑞公司)、乙方、丙方三(四)
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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