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商置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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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公司于 9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因工作人员疏忽,在法律意见书第三页第二部分漏填了股东人

数、持股总数及所占比例,现予以补充。公司就此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

歉意。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7 日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环山路 2 号鸿苑大厦 16 层\22 层 邮编:250014

办公室电话:0531-86319058 传真:0531-82963316 客服、投诉:0531-86319078

网址:www.shxlawyer.com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舜翔【2016】证券字第 43 号

致: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特聘的专项法

律顾问,指派从业律师齐姣、杨静就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根据在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

求对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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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必备文件以供查阅,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

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鲁商置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

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出席

对象以及会议审议的事项,明确说明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时间、地点、

联系方式以及注意事项和备查文件等。

2、2016年9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鲁商置业

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布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内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9月26日下午14:00时在山东省济

南市南门大街2号银座泉城大酒店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6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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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公告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彦勇先生主持,完成了会议公告中列明

的全部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并上海证券交易所

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13 名,均代表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为607,206,1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0.66%。

经本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2016年9月26日下

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分别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和身份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

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的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核查确认。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3、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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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的参会资格

与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公司

当场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2-3、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

2-4、发行价格

2-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6、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2-7、上市地点

2-8、募集资金用途

2-9、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2-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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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议案》

5、《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帐户的议案》

6、《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

采取措施的议案》

7、《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8、《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9、《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承诺的议

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16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1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相关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8 月 25 日的《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详见《鲁商置业股份有

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036)、《鲁商置业

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6-037)、《鲁商置业

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2016-039)等公告。议

案内容已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述第1、2、3、4、5、6、7、8、9、10、11议案可能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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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

决的议案。

上述1、2、3、4、5、10、11为特别决议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人签名。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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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关于鲁商置业股份有限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齐姣、杨静

负责人:齐 姣

二 O 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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