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公司于 9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因工作人员疏忽,在法律意见书第三页第二部分漏填了股东人
数、持股总数及所占比例,现予以补充。公司就此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
歉意。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7 日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环山路 2 号鸿苑大厦 16 层\22 层 邮编:250014
办公室电话:0531-86319058 传真:0531-82963316 客服、投诉:0531-86319078
网址:www.shxlawyer.com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舜翔【2016】证券字第 43 号
致: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特聘的专项法
律顾问,指派从业律师齐姣、杨静就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根据在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
求对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法
第 1 页 共 7 页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必备文件以供查阅,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
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鲁商置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
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出席
对象以及会议审议的事项,明确说明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时间、地点、
联系方式以及注意事项和备查文件等。
2、2016年9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鲁商置业
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布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内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9月26日下午14:00时在山东省济
南市南门大街2号银座泉城大酒店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6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召开
第 2 页 共 7 页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公告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彦勇先生主持,完成了会议公告中列明
的全部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并上海证券交易所
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13 名,均代表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为607,206,1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0.66%。
经本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2016年9月26日下
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分别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和身份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
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的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核查确认。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3、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第 3 页 共 7 页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的参会资格
与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公司
当场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2-3、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
2-4、发行价格
2-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6、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2-7、上市地点
2-8、募集资金用途
2-9、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2-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第 4 页 共 7 页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3、《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议案》
5、《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帐户的议案》
6、《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
采取措施的议案》
7、《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8、《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9、《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承诺的议
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16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1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相关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8 月 25 日的《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详见《鲁商置业股份有
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036)、《鲁商置业
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6-037)、《鲁商置业
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2016-039)等公告。议
案内容已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述第1、2、3、4、5、6、7、8、9、10、11议案可能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第 5 页 共 7 页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上述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
决的议案。
上述1、2、3、4、5、10、11为特别决议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人签名。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十份。
(以下无正文)
第 6 页 共 7 页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关于鲁商置业股份有限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齐姣、杨静
负责人:齐 姣
二 O 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