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智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7 13: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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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43 证券简称:朗科智能 公告编号:2016-005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92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

的通知》(深圳上[2016]604 号文)同意,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甲方”)(证券代码:300543,证券简称:朗科智能)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22.5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7,800,000.00 元,扣除发行

费用人民币 54,971,8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2,828,200.00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出具了《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111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公明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上述四家银行(以下合称

“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甲方 乙方 丙方 银行账户 专户余额(元)

招商银行股份 中信证券

公司 有限公司深圳 股份有限 755901912910668 179,000,000.00

前海分行 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 中信证券

公司 有限公司深圳 股份有限 8110301013400116806 40,000,000.00

分行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 中信证券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44250100015400000663 40,000,000.00

深圳公明支行 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 中信证券

公司 有限公司深圳 股份有限 73070122000091805 40,000,000.00

宝安支行 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问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

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浩、路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每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甲方和乙

方应在付款后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如果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时(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协议尚未失效,则丙

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6]3-111 号”

《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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