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一五年九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2-23 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
在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已于2013年6月16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并于2014年6月16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
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4年9月15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
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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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5年3月12
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于2015年6月24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
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鉴于原《审计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自该日期后,发行人已
有部分事项发生变化,并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15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109号《审计报
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因此,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和验
证的基础上,就本所再次核查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对本所律师已
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审计、验资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代表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
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3、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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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6、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同时本所律师承诺已经对有关招股说明书修改
后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
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109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114号《纳税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111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113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招股说明书》、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并上市
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1、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109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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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为人民币4,518.48万元、3,945.63万元、3,878.79万元、1,322.37万元;截至2015
年6月30日,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20.21%。据此,发行人具有持续
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109号《审计报告》以及有关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文
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为精密清洗设备的研
发、设计、生产与销售,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之规定。
4、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
定。
5、根据发行人制定并实施的内部控制制度、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15]第 11511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6、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109 号《审计报告》并经发
行人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
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7、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11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
8、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109 号《审计报告》和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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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师报字[2015]第 11511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
计为其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
定。
9、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109 号《审计报告》和信会
师报字[2015]第 11511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
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
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0、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109 号《审计报告》,并经
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
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
定:
(1)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109 号《审计报告》,发行
人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 1-6 月的净利润分别为 4,518.48
万元、3,945.63 万元、3,878.79 万元、1,322.37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分别为 5,183.82 万元、3,811.55 万元、3,714.45 万元、1,183.18 万元,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较低者计算)。
(2)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109 号《审计报告》,发行
人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9,135.10
万元、39,770.15 万元、35,972.36 万元、16,391.61 万元,累计超过 3 亿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7,500 万元,超过 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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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4)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109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为 43,322.8 元,净资
产为 281,692,379.22 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02%,
不高于 20%。
(5)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109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2、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114 号《纳税审核报告》及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发行人能够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
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13、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14、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
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
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15、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109 号《审计报告》,并经
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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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二、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股东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的相关情况
已发生变化,其变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1、苏州南丰
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苏州南丰的合伙人及其出资结构于 2015 年
9 月 1 日发生变更。此次工商变更完成后,苏州南丰的基本情况情况如下:
苏州南丰系于 2011 年 6 月 10 日在苏州市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号为
320500000074765,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长祥尚虞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委派代表:黄庆伟),主要经营场所为常熟市海虞镇王市府前路 68 号
1 幢一层,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苏州南丰的合伙人及其出资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常熟市海虞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 2,000 15.59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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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 苏州嘉得洋实业有限公司 2,000 15.59 有限合伙人
3 骆永明 1,500 11.69 有限合伙人
4 金建华 1,200 9.35 有限合伙人
5 韩雪龙 1,000 7.79 有限合伙人
6 吴正才 1,000 7.79 有限合伙人
7 孙云元 1,000 7.79 有限合伙人
8 严美玉 1,000 7.79 有限合伙人
9 俞子超 1,000 7.79 有限合伙人
常熟市美得宝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
10 1,000 7.79 有限合伙人
司
苏州长祥尚虞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
11 130 1.01 普通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合计 12,830 100 ——
2、苏州相城
经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苏州相城的住所、注册资本分别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2015 年 8 月 6 日发生变更。此次工商变更完成后,苏州相城
的基本情况如下:
苏州相城系于 2009 年 3 月 12 日在苏州市相城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
代表人为顾泉荣,注册资本为 9,750 万元,住所为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 58
号,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及咨询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相城现持有发行人 15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苏州相城的股东及其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苏州元禾控股有限公司 1,950 20
2 苏州市相城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852.5 19
3 陆素明 975 10
4 张家港市润达实业有限公司 97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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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5 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650 6.67
6 苏州市金澄薄板集团有限公司 650 6.67
7 江苏金奕达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650 6.67
8 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渭泾塑料制品厂 650 6.67
9 苏州市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650 6.67
10 苏州上原科技有限公司 650 6.67
11 苏州市相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97.5 1
合计 9,750 100
3、德同凯得
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德同凯得的投资总额、合伙人、经营范围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发生变更。此次工商变更完成后,德同凯得的基本情况如下:
德同凯得系于 2010 年 4 月 23 日在广州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号为
440108000020420,住所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 235 号总部
经济区 A3 栋第 9 层 902 单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德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
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
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德 同 凯 得 现 持 有 发 行 人 125.0025 万 股 股 份 , 占 发 行 人 的 股 本 总 额 的
1.6667%。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德同凯得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比例情况
如下: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合伙人类别
(%)
1 北京德同优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1,270.8203 40.0273 有限合伙人
广州德同中财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2 7,587.9926 26.9481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
3 广州凯得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856.6198 24.3506 有限合伙人
4 北京德同水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59.5763 8.0247 有限合伙人
5 广州德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82.8432 0.6494 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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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合计 28,157.8522 100 ——
三、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109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9,135.10 万元、
39,770.15 万元、35,972.36 万元、16,391.61 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8,053.28 万元、38,359.28 万元、34,522.03 万元、15,460.14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7.24%、96.45%、95.97%、94.32%。据此,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二)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设立后,连续盈利,经营状况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其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
相对完善;其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据此,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关联方担保
2015 年 4 月 20 日,深圳超声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下
简称“中国银行”)签订 2015 年圳中银华小抵字第 000059 号《中小企业业务最
高额抵押合同》,将其名下深房地字第 5000530571 号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为深圳
水处理与中国银行签订 2015 圳中银华额协字第 7000059 号《中小企业业务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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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额度协议》项下最高本金余额为 6,856,495 元及其相关利息、费用提供抵押担保。
2015 年 4 月 20 日,覃有倘、常道春、深圳超声分别与中国银行签订 2015
年圳中银华小保字的 000059A 号、2015 年圳中银华小保字的 000059B 号、2015
年圳中银华小保字的 000059C 号《中小企业业务最高额保证合同》,就深圳水处
理与中国银行签订 2015 圳中银华额协字第 7000059 号《中小企业业务授信额度
协议》项下最高本金余额 850 万元及其相关利息、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
期限自债务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2、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109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2015年6月30日,关联方资金往来余额情况如下:
往来科目 关联方名称或姓名 2015.6.30(元)
卢争驰 20,000
其他应收款
吴石先 48,900
覃秀珍 460,000
其他应付款
龙玉春 2,972,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联方担保均为关联方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有
利于及时筹措生产经营发展所需资金,不存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除全资子公司
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及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利益的情形;发行人与关联
方之间的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主要为临时周转资金往来。根据发行人公司章
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确认,确认前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
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此发表了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独立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已经发行
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确认前述关联交易均遵守了市场的公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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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公正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
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此发表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独立意见,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利益进行保护,关
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产情况,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
前拥有的主要资产文件,包括审计报告、商标证书、专利权证书、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证书等资料,并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其相关情况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序 产权 房产 土地 宗地 土地使 建筑 房屋
房地产证号
号 人 名称 用途 面积(㎡) 用年限 面积(㎡) 用途
一号
1 3,369.47 厂房
厂房
二号
2 3,382.34 厂房
深房地字第 厂房 工业 1999.03.05-
9,972.3
3 5000343529 宿舍 A 用地 2049.03.04 2,543.65 宿舍
深圳
4 超声 宿舍 B 914.76 宿舍
5 宿舍 C 1,320.94 宿舍
6 厂房 3,302.47 厂房
深房地字第 工业 1999.03.05-
1,411.71 配电
7 5000530571 配电房 用地 2049.03.04 52
房
苏房权证相城
8 字第 —— —— —— 3,396.03
苏州 30131520 至 非居
超声 苏房权证相城 2056.10.15 住
9 字第 —— —— —— 3,395.97
3013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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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房权证相城
10 字第 —— —— —— 3,396.03
30131522
苏房权证相城
11 字第 —— —— —— 3,396.03
30131523
苏房权证相城
12 字第 —— —— —— 3,384.20
30131524
苏房权证相城
13 字第 —— —— —— 2,706.24
30160857
苏房权证相城
14 字第 —— —— —— 2,706.24
30160858
苏房权证相城
15 字第 —— —— —— 1,057.53
30160859
深房地字第5000530571号房屋已抵押给中国银行,具体情况请详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第四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深房地字第5000343529号房屋已抵
押给工商银行,具体情况请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五部分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131520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131522号房屋已
抵押给浦发银行,具体情况请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第四部分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160857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160858号、苏
房权证相城字第30160859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131521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
30131523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131524号房产已抵押给浦发银行,具体情况请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不存在权属
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
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5-1-13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土地使用权证 使用权
权利人 用途 终止日期 座落位置
号 号 面积(㎡)
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
深房地字第 工业
1 深圳超声 1,411.71 2049.3.4 道大浪华旺路和科达
5000530571 号 用地
工业园
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
深房地字第 工业
2 深圳超声 9,972.3 2049.3.4 道大浪居委会和科达
5000343529 号 用地
一号厂房
东府国用
工业
3 东莞工业 (2005)第特 13,500.92 2054.12.24
用地
4111-1 号
东莞市清溪镇罗马村
东府国用
工业
4 东莞液晶 (2005)第特 18,000.3 2054.12.24
用地
4111-2 号
相国用(2006) 工业
5 苏州超声 32,178 2056.10.15 黄桥街方浜村
第 00436 号 用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权属
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除第1项、第2项、第5项土地使用权连同房屋及建筑物进
行了抵押,上述土地使用权上未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对其使用亦不存在
障碍。
(三)专利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
有八十三项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申请日
号
1 一种超声波清洗机管路系统 ZL201029216040.4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0.02.02
2 移动切水机构 ZL 201220503860.3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7
3 一种升降配重装置 ZL201220509928.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7
4 一种超声波清洗机 ZL 201220504094.2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7
5 一种板式抛动机构 ZL201220503859.0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7
6 隧道炉过滤器 ZL201220551475.6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5
7 一种热水供应装置 ZL201220551430.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5
8 一种板式托架 ZL 201220551474.1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5
5-1-14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9 机械臂防压篮装置 ZL 201220551457.8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5
10 一种转篮机构 ZL 201220555757.3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6
11 一种防干烧加热清洗槽 ZL201220616472.6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1.20
12 一种清洗槽真空换液系统 ZL201220665414.2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2.06
13 液体分流切换装置 ZL201320103625.1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03.07
14 一种污油处理装置 ZL201320369137.5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06.25
15 喷洗机及其密封门 ZL201320372927.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06.26
16 连杆清洗机 ZL201320425895.4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07.17
17 一种发热装置 ZL201320797652.3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05
一种清洗机防爆系统及清洗
18 ZL201320817413.X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11
机
19 清洗槽及防倒流循环清洗系统 ZL201320816482.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11
20 真空超声波清洗机 ZL201320843120.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19
21 一种超声清洗设备控制系统 ZL201320870155.1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26
22 一种超声波清洗装置 ZL201320868738.0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26
23 一种清洗机 ZL201320892842.3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31
一种超声波清洗机的水隔装置
24 ZL201420212909.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04.28
及清洗液循环过滤系统
25 一种浸泡槽感应系统 ZL201420698679.1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1.19
26 一种气动门 ZL201420721672.7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1.26
27 一种喷洗机 ZL201420721345.1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1.26
28 一种慢拉机构 ZL201420736415.0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1.28
29 叠篮导向装置 ZL201420738216.3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1.28
30 烘干装置 ZL201420748795.X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2.02
31 一种清洗设备 ZL201420802000.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2.16
32 超声波发生器 ZL 201430549816.0 深圳超声 外观设计 2014.12.24
33 一种多槽位清洗设备 ZL 201420846559.1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2.26
34 一种双侧链条式慢拉机构 ZL 201520029298.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5.01.15
35 一种风刀 ZL201020631383.X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29
36 一种风刀调整装置 ZL201020629972.4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29
37 一种滚刷装置 ZL201020634266.9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5-1-15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38 一种清洗机的箱体 ZL201020634883.9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39 一种风柜 ZL201020634922.5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40 一种清洗机的输送装置 ZL201020634268.8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41 一种清洗机的传动装置 ZL201020634884.3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42 一种盘刷装置 ZL201020634273.9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43 一种喷淋装置 ZL201020634918.9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44 面板清洗机 ZL201320444721.2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3.07.24
45 一种风刀 ZL201320409606.1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3.07.10
46 一种喷淋器 ZL201320429109.8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3.07.17
47 一种喷淋装置 ZL201320444726.5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3.07.24
48 一种玻璃自动清洗设备 ZL201420272510.X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4.05.26
49 水气分离器 ZL 201420298241.4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4.06.05
50 一种液箱 ZL201420361191.X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4.07.01
51 一种高精度恒温液箱 ZL201520194509.4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5.04.01
52 一种碳酸水制备装置 ZL201520194425.0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5.04.01
53 一种用于基板脱膜的输送装置 ZL201520193071.8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5.04.01
54 实验室去离子水机 ZL201120056066.4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3.04
水处理工艺中的浓水回收处理
55 ZL201120056041.4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3.04
系统
56 一种智能化液体定量添加系统 ZL201320252037.4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一种多效蒸发高浓度盐废水处
57 ZL201320252036.X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理系统
高浓度湿法冶金废水循环回收
58 ZL201320252033.6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减排系统
铝型材挤压模具碱洗残液回收
59 ZL 201320252035.5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装置
60 电镀废水循环回收减排装置 ZL201320252029.X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61 含银电镀废水的回收设备 ZL201320252032.1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一种用于铝型材挤压模具的碱
62 ZL201320252038.9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洗装置
63 铝型材挤压模具碱洗系统 ZL201320252034.0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64 电镀清洗液的重金属回收装置 ZL201120056008.1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3.04
65 提料车接水盘装置 ZL201120423643.9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0.31
5-1-16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66 一种电镀铬回收系统 ZL201120424341.3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0.31
67 一种电镀线遥控装置 ZL201120433974.0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4
68 一种油液分离系统 ZL201120435914.2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4
69 一种钛篮打气管及打气装置 ZL201120439103.X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8
70 一种铬雾回收装置 ZL201120439081.7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8
71 打气冷却装置 ZL201120441339.7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9
72 一种大流量排液设备 ZL201120454839.4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16
73 密闭式电化学抛光系统 ZL201120454840.7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16
74 滚桶排液装置 ZL201120480530.2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28
75 新型加热包 ZL201220489424.5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76 一体式上料清洗设备 ZL201220489442.3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77 步进式顶升传输机构 ZL201220489423.0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78 上下料顶升机构 ZL201220489445.7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79 新型检修门 ZL201220489444.2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80 新型靶材篮具 ZL201220489441.9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81 新型清洗设备门板 ZL201220489422.6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82 新型管道加热器 ZL201220489443.8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83 新型篮具夹紧移动机构 ZL201220489425.X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注:上述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均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不存在权属法律
纠纷或潜在纠纷。除深圳电镀将其所持有的专利独占许可给东莞工业外,上述该
等专利权上未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对其使用亦不存在障碍。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取得两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拥有十六项计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著作权名称 著作权人 登记号 取得方式 发证日期
5-1-17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智能机器人高压精密喷洗机控制
1 深圳超声 2014SR035557 原始取得 2014.3.29
软件
单槽碳素化合物真空超声波清洗
2 深圳超声 2014SR035556 原始取得 2014.3.29
机控制软件
3 和科达超声清洗控制软件 深圳超声 2014SR115996 原始取得 2014.08.08
4 和科达扫频式超声波清洗系统 深圳超声 2015SR077893 原始取得 2015.05.08
和科达表面尘埃、油污污垢高精
5 深圳超声 2015SR077605 原始取得 2015.05.08
度清洗系统
和科达水处理全自动纯水设备控 深圳
6 2014SR136697 原始取得 2014.09.11
制软件 水处理
和科达水处理中水回用设备控制 深圳
7 2014SR145635 原始取得 2014.09.28
软件 水处理
和科达水处理工业生产废水控制 深圳
8 2014SR145568 原始取得 2014.09.28
软件 水处理
9 海吉-罐区管理系统 苏州海吉 2014SR144371 原始取得 2014.09.25
和科达全自动平板玻璃清洗机控
10 和科达 2014SR150148 原始取得 2014.10.11
制软件
11 和科达电镀设备自动控制软件 东莞工业 2014SR167402 原始取得 2014.11.03
和科达水处理全膜法纯水设备控 西安
12 2014SR167405 原始取得 2014.11.03
制软件 水处理
苏州水处
13 和科达水处理设备控制软件 2014SR173766 原始取得 2014.11.17
理
和科达表面处理设备自动控制软
14 苏州表面 2014SR189806 原始取得 2014.12.08
件
15 和科达清洗机控制软件 苏州超声 2014SR201626 原始取得 2014.12.19
16 和科达喷淋机控制软件 苏州超声 2014SR201500 原始取得 2014.12.19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
在权属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未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
权利,对其使用亦不存在障碍。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5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
要有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办公设备,发行人是通过承继和科达有限的资产
产权、购买等方式取得上述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
(六)租赁房产
5-1-18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
产主要变更情况如下:
1、2015年4月18日,发行人与深圳市宏恒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
赁合同书》,租赁其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社区的冠城浪口华明工业园(区)
B栋1-3楼的厂房和宿舍D栋9、13楼的宿舍,其中厂房的月租金额为132,000元,
宿舍的月租金额为13,600元,合计月租金额为145,600元,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5
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2、2015年9月1日,西安水处理与王新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位于
西安市灞桥区田王村由南往北第三家、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限
为3年,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第一年年租金额为16,000元,自
2016年10月7日起每年度租金逐年递增5%。
2015年9月1日,西安水处理与杨建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位于西
安市灞桥区田王村由南往北第二家、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限为3
年,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日,第一年年租金额为16,000元,自2016年
9月1日起每年度租金逐年递增5%。
3、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苏州富格尔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
赁其位于黄桥街道旺方路的职工公寓作为员工宿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 合同签署 出租 承租 房屋 每间每月租 租金总额
租赁期限
号 日期 方 方 间数 金(元) (元)
苏州
1 2015.03.26 5 2015.4.9-2015.10.8 700 21,000
苏州 超声
富格 苏州
2 2015.5.4 17 2015.5.10-2015.11.9 700 71,400
尔物 表面
3 2015.07.08 业有 2 2015.7.22-2016.1.21 700 8,400
苏州
限公
4 2015.06.15 水处 10 2015.7.1-2015.12.31 700 42,000
司
理
5 2015.4.18 2 2015.5.1-2015.10.31 700 8,400
5-1-19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6 2015.3.24 2 2015.3.24-2015.9.23 700 8,400
7 2015.4.14 苏州 2 2015.4.14-2015.10.13 700 8,400
8 2015.06.25 液晶 7 2015.06.28-2015.12.27 700 29,400
9 2015.6.25 1 2015.07.15-2016.01.14 700 4,200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
同、审计报告等资料,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签订的将要履行、正在
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一)银行授信合同及借款合同
1、2015 年 4 月 20 日,深圳水处理与中国银行签订 2015 圳中银华额协字第
7000059 号《中小企业业务授信额度协议》,取得 850 万元的授信额度,使用期
限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止。
2015 年 4 月 20 日,深圳水处理依据 2015 圳中银华额协字第 7000059 号《中
小企业业务授信额度协议》向中国银行提交《借款申请书》,取得 300 万元的借
款用于采购原材料,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
上述债务已由覃有倘、常道春、深圳超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深圳超声提供
抵押,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并由深圳水处理提供质押,其
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 4 月 20 日,深圳水处理与中国银行签订 2015 圳中银华小质字第
000059 号《中小企业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的所
有应收账款质押给中国银行,为深圳水处理与中国银行签订 2015 圳中银华额协
字第 7000059 号《中小企业业务授信额度协议》项下最高本金余额为 850 万元及
其相关利息、费用提供质押。
5-1-20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2015 年 4 月 20 日,苏州超声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
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 BC2015041600000510-2 号《融资额度协议》,
取得 2,743.27 万元,额度使用期限自 2015 年 4 月 20 日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
2015 年 4 月 20 日,苏州超声与浦发银行签订 ZD8910201500000007 《最高
额抵押合同》,将其名下苏房权证相城字第 30160857 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
30160858 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 30160859 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 30131521 号、
苏房权证相城字第 30131523 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 30131524 号房产及其土地使
用权为浦发银行在自 2015 年 4 月 20 日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至的期间与苏州超声
所发生债权提供抵押,前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 2,743.27 万
元为限。
2015 年 4 月 28 日,苏州超声与浦发银行签订 89102015280102 号的《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取得 300 万元的借款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期限自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8 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二)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
况具有要影响的新增销售合同情况如下表所示:
总金额
编号 销售方 采购方 标的物 数量 签订日
(万元)
玻璃清洗机/芯片清
1 发行人 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 25 套 946.78 2015/3/27
洗机
玻璃清洗机/芯片清
2 发行人 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 25 套 946.78 2015/3/27
洗机
玻璃清洗机/芯片清
3 发行人 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 25 套 946.78 2015/3/27
洗机
玻璃清洗机/芯片清
4 发行人 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 25 套 946.78 2015/3/27
洗机
昆明铂阳远通光伏设备有限 玻璃清洗机/芯片清
5 发行人 25 套 946.78 2015/5/6
公司 洗机
秀博瑞殷(重庆)电子材料 镀膜前清洗机/蚀刻
6 发行人 2套 220.00 2015/4/16
有限公司 后清洗机
7 深圳超声 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 全自动超声清洗机 4台 234.00 20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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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司
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
8 深圳超声 双层清洗机 4台 266.00 2015/5/18
司
9 深圳超声 广东美芝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曲轴磷化机 2台 240.00 2015/4/10
10 深圳超声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全自动超声波清洗机 2台 206.00 2015/6/1
深圳水处
11 湖北劲牌酒业有限公司 医用纯化水设备 1套 318.00 2015/2/11
理
喷淋循环废水处理系
深圳水处 统/高温碱雾废气处
12 洪宇建设集团公司 1套 246.00 2015/8/5
理 理系统/有机废气处
理系统
全自动环形垂直升降
13 深圳电镀 广州署光制动器有限公司 1套 308.00 2015/5/28
电镀锌生产线
14 苏州液晶 安徽今上显示玻璃有限公司 研磨后清洗机 8套 328.00 2015/7/24
可利科技(苏州工业园区)
15 苏州超声 全自动桶槽式清洗线 4套 268.00 2015/4/20
有限公司
16 苏州超声 可功科技(宿迁)有限公司 通过式喷淋清洗设备 8套 493.14 2015/6/6
17 苏州超声 可胜科技(泰州)有限公司 通过式喷淋清洗设备 4套 246.57 2015/6/9
苏州水处
18 上海鸿骞贸易有限公司 纯水处理系统 1套 420.00 2015/1/6
理
苏州水处
19 上海鸿骞贸易有限公司 废水处理达标系统 1套 460.00 2015/1/6
理
20 苏州海吉 湖北劲牌酒业有限公司 中试车间控制系统 1套 242.00 2015/3/25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形式和内容未违
反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潜在纠纷;上述重大合同
的主体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于《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发行人运作情况。
(一)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对现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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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新增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
2015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5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对公司 2012-2014 年度及 2015 年 1-6 月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
议案》。
2、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于聘任新的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5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对公司 2012-2014 年度及 2015 年 1-6 月所发生
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3、监事会
2015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5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对公司 2012-2014 年度及 2015 年 1-6 月所发生
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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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经核查上述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签到表、
表决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种税率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109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5]第115114号《纳税审核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
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
公司简称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股份公司 15% 15% 15% 15%
深圳超声 15% 15% 15% 15%
深圳电镀 25% 25% 25% 25%
东莞工业 25% 25% 25% 25%
东莞液晶 25% 25% 25% 25%
深圳机械 25% 25% 25% 25%
深圳水处理 15% 15% 15% 15%
苏州水处理 25% 25% 25% 25%
苏州海吉 25% 25% 25% 25%
西安水处理 25% 25% 25% 25%
桂林海成 25% 25% 25% 25%
苏州液晶 25% 25% 25% 25%
苏州表面 25% 25% 25% 25%
苏州清洗 25% 25% 25% 25%
苏州超声 25% 25% 2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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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公司简称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威信达 25% 25% 25% 25%
2、其他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
增值税 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 17%
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征 5%、7%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征 3%
地方教育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征 1%、2%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
房产税 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 1.2%、12%
的 12%计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
深圳超声原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144200115,
发证时间为 2011 年 2 月),认定有效期为 3 年,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
内(2011 年-2013 年),企业所得税按 15%的优惠税率征收;该证书认定期过后,
深圳超声又于 2014 年 7 月重新取得了编号为 GR201444200629 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 3 年,深圳超声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4
年-2016 年),企业所得税按 15%的优惠税率征收。
发行人、深圳水处理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为 2012 年 11
月),认定有效期为 3 年。发行人、深圳水处理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
内(2012 年-2014 年),企业所得税按 15%的优惠税率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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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告 2011 年第 4 号文,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
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 15%
的税率预缴。发行人、深圳水处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正在复审中,2015 年 1-6
月份,发行人、深圳水处理按照 15%的税率计提和预缴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深圳超声、深圳水处理、苏州水处理、苏州海吉、苏州表面、
苏州超声、西安水处理、东莞工业从 2015 年起享受此优惠政策。
3、营业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57 号)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 3 万
元的,免征营业税。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深圳超声、苏州超声从 2014 年 10 月起享
受此优惠政策。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龙华税务分局、深圳市龙华新区地方税务局等
税务主管部门新增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12 年
1 月 1 日或设立之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期间能够依法纳税,不存在因严重违
法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依法纳税,不存在
重大税务处罚情形。
(四)财政补贴情况
1、2014 年 12 月 18 日,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下发《龙华新区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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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配套资助类拟资助名单公
示》,深圳超声获得 20 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政补贴。
2、2014 年 10 月 21 日,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下发市
工信发[2014]181 号《关于 2013 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的通知》,西安水
处理作为 2013 年新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获得 10 万元的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等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能够遵循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劳动社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不存在其他因情节严重违反有关环境保护、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劳动社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
处罚的情形。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声明、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的书面核查,
关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各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主要股
东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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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裁。
(二)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出具的书面承诺,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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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周 燕
郭峻珲
张 鑫
年 月 日
5-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