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科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来源:深交所 2016-09-27 09: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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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一六年八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2-23 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在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已分别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

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广东华

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

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

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华

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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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华商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广东华商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广东华商律师

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鉴于原《审计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自该日期后,发行人已

有部分事项发生变化,并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16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818号《审计

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因此,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就本所再次核查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对本所律师

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

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审计、验资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代表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

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3、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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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

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6、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同时本所律师承诺已经对有关招股说明书修改

后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

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818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

第115812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810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813号《非经常性损益

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招股说明书》、相关政府部门出

具的证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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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体如下:

1、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818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以及2016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

别为人民币3,945.63万元、3,878.79万元、3,950.40万元、1,231.81万元;截至

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19.11%。据此,发行人具有

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定。

2、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818号《审计报告》以及有

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

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为精密清洗设备的研

发、设计、生产与销售,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

规定。

4、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

定。

5、根据发行人制定并实施的内部控制制度、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16]第 11581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6、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818 号《审计报告》并经发

行人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

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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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7、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81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

条的规定。

8、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818 号《审计报告》和信会

师报字[2016]第 11581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

计为其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

9、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818 号《审计报告》和信会

师报字[2016]第 11581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

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

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0、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818 号《审计报告》,并经

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

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

定:

(1)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818 号《审计报告》,发

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 1-6 月的净利润分别为 3,945.63

万元、3,878.79 万元、3,950.40 万元、1,231.8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分别为 3,811.55 万元、3,714.45 万元、3,607.57 万元、1,123.15 万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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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818 号《审计报告》,发

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9,770.15 万元、35,972.36 万元、36,746.23 万元、15,166.77 万元,累计超过

3 亿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7,500 万元,超过 3,000 万元。

(4)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818 号《审计报告》,截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为 8,921.20 元,

净资产为 320,290,765.38 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0028%,不高于 20%。

(5)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818 号《审计报告》,截

至 2016 年 6 月 301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2、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812 号《纳税审核报告》

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发行人能够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13、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4、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

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

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5、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818 号《审计报告》,并经

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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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的相关情况

已发生变化,其变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1、苏州市相城高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相城”)

经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苏州相城的股东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

发生变更。本次工商变更完成后,苏州相城的基本情况如下:

苏州相城系于 2009 年 3 月 12 日在苏州市相城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

代表人为顾泉荣,注册资本为 9,750 万元,住所为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 58

号,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及咨询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相城现持有发行人 15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苏州相城的股东及其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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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苏州元禾控股有限公司 1,950 20

2 苏州市相城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852.5 19

3 陆素明 975 10

4 张家港市润达实业有限公司 975 10

5 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650 6.67

6 苏州市金澄薄板集团有限公司 650 6.67

7 江苏金奕达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650 6.67

8 苏州市相城区渭塘渭泾塑料制品厂 650 6.67

9 苏州市新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650 6.67

10 苏州上原科技有限公司 650 6.67

11 苏州市相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97.5 1

合计 9,750 100

2、深圳市德同富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同富坤”)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德同富坤分别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2016

年 4 月 12 日发生合伙人变更,本次变更后,德同富坤的基本情况如下:

德同富坤系于 2010 年 10 月 22 日在深圳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深圳

市监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7602246568 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

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园路 116 号 60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

市德同富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

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

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德同富坤现已通过 2015 年年报公示,依法有效存续,其现持有发行人 93.7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25%。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德同富

坤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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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1 北京德同优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581.5 45.815 有限合伙人

2 上海市杨浦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372.62 15 有限合伙人

3 山西博澳商贸有限公司 915.08 10 有限合伙人

4 方廷侠 457.54 5 有限合伙人

5 北京德同水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840.5 9.185 有限合伙人

6 梁桂秋 732.07 8 有限合伙人

7 深圳市德同富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83.02 2 普通合伙人

8 陈海升 457.54 5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0,000 100 ——

4、宁波仁达龙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仁达”)

2016 年 7 月 4 日,经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管理局核准,宁波仁达的出资结构

及经营范围发生变更。上述工商变更完成后,宁波仁达的基本情况如下:

宁波仁达系于 2010 年 6 月 13 日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

州仁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为张权),住所为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

六号办公楼 417 室,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

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募集(融)资等金融业

务)”。

宁波仁达现持有发行人 15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 2%。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宁波仁达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张晓峰 589 23.63 有限合伙人

2 程爱月 500 20.06 有限合伙人

3 戴文伟 765 30.68 有限合伙人

4 胡丹 200 8.02 有限合伙人

5 黄如璞 110 4.41 有限合伙人

6 蒋旭林 100 4.01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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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7 金起宏 100 4.01 有限合伙人

8 徐爱萍 74 2.97 有限合伙人

9 张进 50 2.01 有限合伙人

10 杭州仁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0.2 普通合伙人

11 合计 2,493 100 ——

五、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81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9,770.15

万元、35,972.36 万元、36,746.23 万元、15,166.77 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为 38,359.28 万元、34,522.03 万元、35,119.34 万元、14,512.79 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6.45%、95.97%、95.57%、95.69%。据

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二)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设立后,连续盈利,经营状况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其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

相对完善;其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据此,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关联方主要变更情况如下:

1、深圳市和科达电镀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电镀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进行注册号升级,并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变更

注册地址,变更后持有深圳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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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91440300757649805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

华荣路 294 号和科达工业园 2 栋 3 层西侧,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实收资本: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龙小明,经营范围为“电镀设备、前处理设备、液晶玻璃

设备生产线、LCD 清洗设备生产线的销售;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的技术开发、

设计与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

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镀设备、前处理设备、液晶玻璃

设备生产线、LCD 清洗设备生产线、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的生产”。

2、深圳市和科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水处理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进行注册号升级并变更了注册地址,变更后

持有深圳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57608085L 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荣路 294 号和科达工业园 3 栋 1

层东侧,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工业水处理设备和配件的生产和

销售;工控软件、嵌入式软件的开发、设计和销售;水处理工程的设计、上门安

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

3、深圳市威信达超声设备有限公司

威信达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进行注册号升级并变更了注册地址、经营范围,

变更后持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5762363X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住所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新围华荣第一工业区 2 栋 1 楼东分隔体

厂房,法定代表人为龙玉春,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实收资本:300 万元),企

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超声波清洗机、工业冷水机、

工业纯水机、电镀设备、超声波塑焊机、程序控制机械臂的销售;国内贸易;货

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

除外)超声波清洗机、工业冷水机、工业纯水机、电镀设备、超声波塑焊机、程

序控制机械臂的生产”,经营期限为自 2003 年 12 月 29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止。

(二)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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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818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新增的关联交

易主要为关联方担保,其具体情况如下:

2016 年 6 月 14 日,吕春林与龙华中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深圳电

镀与龙华中行签订《中小企业业务授信额的协议》项下的 1,500 万元提供最高额

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

次日起两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方担保主要系关联方为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及时筹措资金,不存在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确认前述关联

交易遵守了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批准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此发表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

利益的独立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已经发行

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确认前述关联交易均遵守了市场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

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此发表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独立意见,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利益进行保护,关

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产情况,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

前拥有的主要资产文件,包括审计报告、商标证书、专利权证书、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证书等资料,并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其相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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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一)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序 产权 房产 土地 宗地 土地使 建筑 房屋

房地产证号

号 人 名称 用途 面积(㎡) 用年限 面积(㎡) 用途

一号

1 3,369.47 厂房

厂房

二号

2 1999.03.05 3,382.34 厂房

深房地字第 厂房 工业

9,972.3 -

3 5000343529 宿舍 A 用地 2,543.65 宿舍

深圳 2049.03.04

4 超声 宿舍 B 914.76 宿舍

5 宿舍 C 1,320.94 宿舍

6 厂房 1999.03.05 3,302.47 厂房

深房地字第 工业

1,411.71 - 配电

7 5000530571 配电房 用地 52

2049.03.04 房

苏房权证相城

8 字第 —— —— —— 3,396.03

30131520

苏房权证相城

9 字第 —— —— —— 3,395.97

30131521

苏房权证相城

10 字第 —— —— —— 3,396.03

30131522

苏房权证相城

11 字第 —— —— —— 3,396.03

苏州 30131523 至 非居

超声 苏房权证相城 2056.10.15 住

12 字第 —— —— —— 3,384.20

30131524

苏房权证相城

13 字第 —— —— —— 2,706.24

30160857

苏房权证相城

14 字第 —— —— —— 2,706.24

30160858

苏房权证相城

15 字第 —— —— —— 1,057.53

30160859

5-1-13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深房地字第5000530571号房屋已抵押给中国银行,具体情况请详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第四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深房地字第5000343529号房屋已抵

押给工商银行,具体情况请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五部分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131520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131522号房屋已

抵押给浦发银行,具体情况请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第四部分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160857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160858号、苏

房权证相城字第30160859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131521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

30131523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131524号房产已抵押给浦发银行,具体情况请

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第四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不存在权属

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

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 土地使用权证 使用权

权利人 用途 终止日期 座落位置

号 号 面积(㎡)

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

深房地字第 工业

1 深圳超声 1,411.71 2049.3.4 道大浪华旺路和科达

5000530571 号 用地

工业园

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

深房地字第 工业

2 深圳超声 9,972.3 2049.3.4 道大浪居委会和科达

5000343529 号 用地

一号厂房

东府国用

工业

3 东莞工业 (2005)第特 13,500.92 2054.12.24

用地

411-1 号

东莞市清溪镇罗马村

东府国用

工业

4 东莞液晶 (2005)第特 18,000.3 2054.12.24

用地

411-2 号

相国用(2006) 工业

5 苏州超声 32,178 2056.10.15 黄桥街方浜村

第 00436 号 用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权属

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除第1项、第2项、第5项土地使用权连同房屋及建筑物进

5-1-14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行了抵押,上述土地使用权上未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对其使用亦不存在

障碍。

(三)商标专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十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 使用商

商标名称 注册人 注册号 有效期限

号 品类别

1 深圳超声 5752747 第7类 2009.11.14-2019.11.13

2 深圳超声 8597272 第7类 2011.09.07-2021.09.06

3 深圳超声 8976897 第7类 2012.01.07-2022.01.06

4 深圳超声 8976898 第7类 2012.01.07-2022.01.06

5 深圳超声 9411665 第7类 2012.05.21-2022.05.20

6 深圳超声 11154520 第7类 2013.11.21-2023.11.20

7 深圳水处理 10300056 第11类 2013.02.14-2023.02.13

8 深圳水处理 10296896 第11类 2013.02.14-2023.02.13

9 深圳水处理 10296382 第11类 2013.02.14-2023.02.13

10 威信达 15740177 第7类 2016.01.14-2026.01.13

(四)专利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

有八十八项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申请日

1 一种超声波清洗机管路系统 ZL201029216040.4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0.02.02

2 移动切水机构 ZL 201220503860.3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7

5-1-15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3 一种升降配重装置 ZL201220509928.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7

4 一种超声波清洗机 ZL 201220504094.2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7

5 一种板式抛动机构 ZL201220503859.0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7

6 隧道炉过滤器 ZL201220551475.6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5

7 一种热水供应装置 ZL201220551430.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5

8 一种板式托架 ZL 201220551474.1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5

9 机械臂防压篮装置 ZL 201220551457.8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5

10 一种转篮机构 ZL 201220555757.3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0.26

11 一种防干烧加热清洗槽 ZL201220616472.6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1.20

12 一种清洗槽真空换液系统 ZL201220665414.2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2.12.06

ZL201320103625.1

13 液体分流切换装置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03.07

14 一种污油处理装置 ZL201320369137.5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06.25

15 喷洗机及其密封门 ZL201320372927.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06.26

16 连杆清洗机 ZL201320425895.4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07.17

17 一种发热装置 ZL201320797652.3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05

一种清洗机防爆系统及清洗

18 ZL201320817413.X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11

19 清洗槽及防倒流循环清洗系统 ZL201320816482.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11

ZL201320843120.9

20 真空超声波清洗机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19

ZL201320870155.1

21 一种超声清洗设备控制系统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26

22 一种超声波清洗装置 ZL201320868738.0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26

ZL201320892842.3

23 一种清洗机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3.12.31

一种超声波清洗机的水隔装置

24 ZL201420212909.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04.28

及清洗液循环过滤系统

25 一种浸泡槽感应系统 ZL201420698679.1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1.19

26 一种气动门 ZL201420721672.7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1.26

27 一种喷洗机 ZL201420721345.1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1.26

ZL201420736415.0

28 一种慢拉机构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1.28

29 叠篮导向装置 ZL201420738216.3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1.28

5-1-16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30 烘干装置 ZL201420748795.X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2.02

ZL201420802000.9

31 一种清洗设备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2.16

32 超声波发生器 ZL 201430549816.0 深圳超声 外观设计 2014.12.24

33 一种多槽位清洗设备 ZL 201420846559.1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4.12.26

34 一种双侧链条式慢拉机构 ZL 201520029298.9 深圳超声 实用新型 2015.01.15

35 一种风刀 ZL201020631383.X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29

36 一种风刀调整装置 ZL201020629972.4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29

37 一种滚刷装置 ZL201020634266.9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38 一种清洗机的箱体 ZL201020634883.9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39 一种风柜 ZL201020634922.5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40 一种清洗机的输送装置 ZL201020634268.8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41 一种清洗机的传动装置 ZL201020634884.3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42 一种盘刷装置 ZL201020634273.9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43 一种喷淋装置 ZL201020634918.9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0.11.30

ZL201320444721.2

44 面板清洗机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3.07.24

45 一种风刀 ZL201320409606.1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3.07.10

46 一种喷淋器 ZL201320429109.8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3.07.17

47 一种喷淋装置 ZL201320444726.5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3.07.24

48 一种玻璃自动清洗设备 ZL201420272510.X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4.05.26

49 水气分离器 ZL 201420298241.4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4.06.05

50 一种液箱 ZL201420361191.X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4.07.01

51 一种高精度恒温液箱 ZL201520194509.4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5.04.01

52 一种碳酸水制备装置 ZL201520194425.0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5.04.01

53 一种用于基板脱膜的输送装置 ZL201520193071.8 和科达 实用新型 2015.04.01

54 实验室去离子水机 ZL201120056066.4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3.04

水处理工艺中的浓水回收处理

55 ZL201120056041.4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3.04

系统

56 一种智能化液体定量添加系统 ZL201320252037.4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5-1-17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一种多效蒸发高浓度盐废水处

57 ZL201320252036.X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理系统

高浓度湿法冶金废水循环回收 ZL201320252033.6

58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减排系统

铝型材挤压模具碱洗残液回收

59 ZL 201320252035.5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装置

60 电镀废水循环回收减排装置 ZL201320252029.X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61 含银电镀废水的回收设备 ZL201320252032.1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一种用于铝型材挤压模具的碱 ZL201320252038.9

62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洗装置

63 铝型材挤压模具碱洗系统 ZL201320252034.0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3.05.11

64 电镀清洗液的重金属回收装置 ZL201120056008.1 深圳水处理 实用新型 2011.03.04

65 提料车接水盘装置 ZL201120423643.9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0.31

66 一种电镀铬回收系统 ZL201120424341.3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0.31

67 一种电镀线遥控装置 ZL201120433974.0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4

68 一种油液分离系统 ZL201120435914.2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4

69 一种钛篮打气管及打气装置 ZL201120439103.X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8

70 一种铬雾回收装置 ZL201120439081.7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8

71 打气冷却装置 ZL201120441339.7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09

72 一种大流量排液设备 ZL201120454839.4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16

73 密闭式电化学抛光系统 ZL201120454840.7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16

74 滚桶排液装置 ZL201120480530.2 深圳电镀 实用新型 2011.11.28

75 新型加热包 ZL201220489424.5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76 一体式上料清洗设备 ZL201220489442.3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ZL201220489423.0

77 步进式顶升传输机构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78 上下料顶升机构 ZL201220489445.7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79 新型检修门 ZL201220489444.2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80 新型靶材篮具 ZL201220489441.9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ZL201220489422.6

81 新型清洗设备门板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ZL201220489443.8

82 新型管道加热器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83 新型篮具夹紧移动机构 ZL201220489425.X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2.09.24

5-1-18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84 阀螺丝清洗篮挡件固定组件 ZL 201520139926.9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5.03.12

ZL201520140073.0

85 防压篮机械臂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5.03.12

集成有传送机构的热风真空干

86 ZL201520965375.1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5.11.28

燥炉

87 防压气动门 ZL201520965177.5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5.11.28

88 新型抖水托架 ZL201520965301.8 苏州超声 实用新型 2015.11.28

注:上述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均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不存在权属法律

纠纷或潜在纠纷。除深圳电镀将其所持有的专利独占许可给东莞工业外,上述该

等专利权上未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对其使用亦不存在障碍。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共拥有十六

项计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著作权名称 著作权人 登记号 取得方式 发证日期

智能机器人高压精密喷洗机控制

1 深圳超声 2014SR035557 原始取得 2014.3.29

软件

单槽碳素化合物真空超声波清洗

2 深圳超声 2014SR035556 原始取得 2014.3.29

机控制软件

3 和科达超声清洗控制软件 深圳超声 2014SR115996 原始取得 2014.08.08

4 和科达扫频式超声波清洗系统 深圳超声 2015SR077893 原始取得 2015.05.08

和科达表面尘埃、油污污垢高精

5 深圳超声 2015SR077605 原始取得 2015.05.08

度清洗系统

和科达水处理全自动纯水设备控 深圳

6 2014SR136697 原始取得 2014.09.11

制软件 水处理

和科达水处理中水回用设备控制 深圳

7 2014SR145635 原始取得 2014.09.28

软件 水处理

和科达水处理工业生产废水控制 深圳

8 2014SR145568 原始取得 2014.09.28

软件 水处理

9 海吉-罐区管理系统 苏州海吉 2014SR144371 原始取得 2014.09.25

和科达全自动平板玻璃清洗机控

10 和科达 2014SR150148 原始取得 2014.10.11

制软件

11 和科达电镀设备自动控制软件 东莞工业 2014SR167402 原始取得 2014.11.03

5-1-19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和科达水处理全膜法纯水设备控 西安

12 2014SR167405 原始取得 2014.11.03

制软件 水处理

苏州水处

13 和科达水处理设备控制软件 2014SR173766 原始取得 2014.11.17

和科达表面处理设备自动控制软

14 苏州表面 2014SR189806 原始取得 2014.12.08

15 和科达清洗机控制软件 苏州超声 2014SR201626 原始取得 2014.12.19

16 和科达喷淋机控制软件 苏州超声 2014SR201500 原始取得 2014.12.19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

在权属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未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

权利,对其使用亦不存在障碍。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

要有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办公设备,发行人是通过承继和科达有限的资产

产权、购买等方式取得上述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

(七)租赁房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重大房屋租赁

合同如下:

1、2016年4月20日,威信达与熊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位于深圳

市大浪办事处大浪社区新围华荣第一工业区2栋1楼东分隔体、建筑面积为380平

方米的厂房以及2间宿舍,月租金总额为12,330元,租期为2016年4月20日至2017

年4月19日。

2、2016年5月20日,和科达与深圳市宏恒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

赁合同》,租赁其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社区冠城浪口华明工业园B栋1-3楼的

厂房以及D栋9楼、13楼的宿舍17间,月租金总额为150,880元,租期为2016年6

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5-1-20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

同、审计报告等资料,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签订的将要履行、正在

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一)银行授信合同及借款合同

1、发行人的银行授信及借款合同

(1)2016 年 4 月 6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

下简称“龙华中行”)签订《中小企业业务授信额度协议》,取得 200 万元人民币

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由发行人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由

深圳超声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根据上述协议,发行人与龙华中行于 2016 年 4 月 6 日签订《借款申请书》,

向其申请借款 200 万元人民币用于采购原材料,期限为 12 个月,利率为实际提

款日基准利率上浮 222.5 个基点,浮动周期为 6 个月。

(2)2016 年 4 月 6 日,发行人与龙华中行签订《中小企业业务最高额质押

担保合同》,以其应收账款就上述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日,

深圳超声与龙华中行签订《中小企业业务最高额担保合同》,为上述合同项下的

债务以连带担保方式提供最高额担保。

(3)2016 年 5 月 11 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下发《关于核定深圳市

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授信额度的批复》(工银深圳授信审批

[2016]00096 号),同意向发行人提供最高授信额度 2,000 万元,其中非专项授

信额度 1,400 万元,专项授信额度 600 万元,期限为一年。

2016 年 7 月 19 日,发行人与龙华工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其借

款 200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 12 个月,利率为每笔借款发

放日前一天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

5-1-21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16 年 7 月 15 日,龙小明、覃有倘分别与龙华工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发行人与龙华工行之间在 2016 年 7 月 14 日至 2021 年 7 月 14 日期间发生的最

高额为 2,000 万元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

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4)2016 年 7 月 18 日,发行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

简称“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向其贷款 100 万元流动

资金贷款用于代子公司支付货款,期限为一年,自 2016 年 7 月 18 日至 2017 年

7 月 18 日,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

2016 年 7 月 18 日,苏州超声、深圳超声分别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

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之间于 2016 年 6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1 日发送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为 5,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

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深圳电镀银行授信及借款合同

2016 年 6 月 14 日,发行人子公司深圳电镀与龙华中行签订《中小企业业务

授信额的协议》,取得 1,500 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本合同项下的

债务由发行人、深圳超声、东莞工业及吕春林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并由深圳电

镀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及东莞工业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2016 年 6 月 14 日,发行人、东莞工业、深圳超声、吕春林分别与龙华中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合同项下的债务以连带担保方式提供最高额担

保。同日,深圳电镀与龙华中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其应收账款就上述

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二)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

况具有要影响的新增销售合同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销售方 采购方 标的物 数量 总金额(万元) 签订日期

5-1-22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 Cover Lens 水 平 式

1 和科达 4台 966.00 2016.2.5

司 清洗机

黄石惠晶显示科技有限 HKD-G4.5 顶喷式蚀刻

2 和科达 1台 280.00 2016.7.5

公司 机

HKD-TY800-0 太阳能

磨边后清洗机及控制 1台

软件

HKD-TY800-1 太阳能

镀膜前清洗机及控制 1台

软件

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 HKD-TY800-P1 太阳能

3 和科达 1台 230.00 2016.6.30

限公司 P1 清洗机及控制软件

HKD-TY800- P1 太阳

能 P2 清洗机及控制 1台

软件

HKD-TY800-2 太阳能

白玻清洗机及控制软 1台

南昌欧菲光学技术有限

4 深圳超声 全自动清洗机 6套 306.00 2016.2.18

公司

深圳超声 鸿富准精密工业(深圳) 十二槽玻璃清洗机 1台 244.00

5 2016.3.11

深圳超声 有限公司 六槽玻璃清洗机 1台 55.00

深圳超声 全自动超声清洗机 6套 252.00

安徽新知科技股份有限

6 深圳超声 全自动超声清洗机 4套 178.00 2016.3.17

公司

深圳超声 单槽超声波清洗机 9台 4.50

深圳超声 鸿富准精密工业(深圳) 3D 玻璃强化前清洗机 1台 123.00

7 2016.6.16

深圳超声 有限公司 4D 玻璃强化后清洗机 1台 132.50

深圳超声 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 碳氢清洗机 1套 161.00

8 2016.6.2

深圳超声 司 通过式超声波清洗机 1套 39.00

苏州水处 2×35 吨/小时纯水处

9 上海鸿骞贸易有限公司 1套 395.00 2016.3.3

理 理系统

苏州水处 阿特斯阳光电力(泰国) 年产 700MW 电池片废

10 1套 1,533.33 2016.3.31

理 有限公司 水处理与回用系统

苏州水处 上海钢基进出口有限公 2×45T.H 纯水处理系

11 1套 760.00 2016.4.28

理 司 统及中水回用系统

苏州水处 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

12 100T.H 纯水处理系统 1套 475.00 2016.5.23

理 公司

5-1-23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枫林酒厂 1#车间信息

13 苏州海吉 湖北劲牌酒业有限公司 1套 562.00 2016.1.29

化系统设备

深圳水处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

14 80T.H 超纯水系统 1套 350.00 2016.5.11

理 份有限公司

深圳水处 江西中和盛泰装饰工程

15 2*80T.H 超纯水系统 1套 1,209.00 2016.6.6

理 有限公司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

16 深圳电镀 沉积生产线 1套 238.00 2016.1.22

有限公司电感器分公司

广州曙光制动器有限公 全自动环形垂直升降

17 深圳电镀 1套 392.21 2016.2.24

司 电镀锌生产线

CERIUS 全自动龙门式 ABS.PC

18 深圳电镀 1套 $680.00 2016.3.1

AUTOMOTIVE.INC 电镀生产线

广州曙光制动器有限公 全自动环形垂直升降

19 深圳电镀 1套 398.38 2016.6.24

司 电镀锌生产线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形式和内容未违

反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潜在纠纷;上述重大合同

的主体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于《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发行人运作情况。

(一)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对现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作修改。

(二)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新增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

2016 年 8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对公司 2013 年度-2016 年 1-6 月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

《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等议案。

2、董事会

5-1-24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16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3 年度—2016 年 1-6 月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对公司 2013 年度-2016

年 1-6 月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金额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监事会

2016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3 年度—2016 年 1-6 月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对公司 2013 年度-2016

年 1-6 月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经核查上述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签到表、

表决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种税率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818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6]第115812号《纳税审核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

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

公司简称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和科达 15% 15% 15% 15%

深圳超声 15% 15% 15% 15%

深圳电镀 25% 25% 25% 25%

东莞工业 25% 25% 25% 25%

东莞液晶 25% 25% 25% 25%

深圳机械 25% 25% 25% 25%

深圳水处理 25% 25% 15% 15%

5-1-25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苏州水处理 25% 25% 25% 25%

苏州海吉 25% 25% 25% 25%

西安水处理 25% 25% 25% 25%

桂林海成 25% 25% 25% 25%

苏州液晶 25% 25% 25% 25%

苏州表面 25% 25% 25% 25%

苏州清洗 25% 25% 25% 25%

苏州超声 15% 15% 25% 25%

威信达 25% 25% 25% 25%

2、其他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

增值税 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 17%、11%、5%

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征 5%、7%

注:2013年至2016年6月,本公司及下属公司销售产品执行17%的税率;2016年5月1

日,“营改增”后,子公司深圳超声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执行11%的税率;苏州超声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行人于 2012 年 11 月 5 日取得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

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GR201244200523

的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为 2012 年 11 月),认定有效期为 3 年。

发行人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2 年-2014 年),企业所得税按

5-1-26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15%的优惠税率征收。该证书认定期过后,发行人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再次取得

编号为:GF201544200052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 3 年,发行人

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5 年-2017 年),企业所得税按 15%的优

惠税率征收。

深圳超声原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144200115,

发证时间为 2011 年 2 月),认定有效期为 3 年,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

内(2011 年-2013 年),企业所得税按 15%的优惠税率征收;该证书认定期过后,

深圳超声又于 2014 年 7 月重新取得了编号为 GR201444200629 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认定有效期为 3 年,深圳超声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4

年-2016 年),企业所得税按 15%的优惠税率征收。

苏州超声于 2015 年 10 月 10 日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GR201532001753 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为 3 年,苏州超声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后三年内(2015 年-2017 年),企业所得税按 15%的优惠税率征收。

深圳水处理于 2012 年 11 月 5 日取得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

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为:GR201244200628,发证时间为 2012 年 11 月 5 日),认定有效期

为 3 年。深圳水处理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2 年-2014 年),企

业所得税按 15%的优惠税率征收。

2、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深圳超声、深圳水处理、苏州水处理、苏州海吉、苏州表面、

苏州超声、西安水处理、东莞工业从 2015 年起享受此优惠政策。

3、营业税优惠

5-1-27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57 号)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 3 万

元的,免征营业税。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深圳超声、苏州超声从 2014 年 10 月起享

受此优惠政策。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龙华税务分局、深圳市龙华新区地方税务局等

税务主管部门新增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13 年

1 月 1 日或设立之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能够依法纳税,不存在因严重违

法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依法纳税,不存在

重大税务处罚情形。

(四)财政补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获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

下:

金额(元)

项目 具体性质和内容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汽车零部件喷淋超声精

500,000.00 500,000.00

密真空清洗机项目补助

研磨后玻璃清洗机项目

75,000.00 75,000.00

补助

G6 代线显影蚀刻玻璃清

洗机的研发及产业化项 312,500.00 750,000.00 62,500.00

科技 目政府专项补助

研发 TFT-LCK 液晶面板关键

补贴 装备-镀膜前玻璃机研 250,000.00 500,000.00

发项目政府专项补助

高效节能水基超声波清

洗系统的研发项目政府 625,000.00 125,000.00

专项补助

湿法冶金工业废水资源

625,000.00 125,000.00

化治理工艺的研发项目

5-1-28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政府专项补助

高新

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200,000.00 400,000.00

补助

改制

上市 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补贴 1,500,000.00 1,000,000.00 500,000.00

资助

税收

返还 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款 1,402,689.17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

220,000.00

化委员会资助费

表彰苏州市相城区 2013

50,000.00

年度优秀企业

强工业保增长促发展奖

其他 补资金的通知规模以上 20,000.00

政府 企业奖励

资助 西安市新增规模以上工

100,000.00

业企业奖励

贷款利息补贴类资助 80,000.00

相城区第一批转型升级

20,000.00

创新发展经费

合计 1,812,500.00 5,377,689.17 1,707,500.00 1,120,000.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等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能够遵循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劳动社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不存在其他因情节严重违反有关环境保护、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劳动社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

处罚的情形。

5-1-29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声明、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的书面核查,

关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各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主要股

东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

(二)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出具的书面承诺,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5-1-30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周 燕

郭峻珲

张 鑫

年 月 日

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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