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
晓春、管军就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地履行,作出如下
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
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钱晓春 管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