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电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7 0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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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6-52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 955 号)核准,向 7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322,580

股新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999,999,984.00 元,发行费用共计 14,216,981.13 元,扣除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

净额为 985,783,002.87 元,已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

到账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

[2016]33090030 号”《验资报告》。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

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统称“开

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截至 2016 年 9 月 26 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

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对应募集资金项

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存储金额(元)

号 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能源互联网云平

1 3310010010120100637430 688,610,000.00

公司杭州分行 台建设项目

能源互联网研究

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3301040160005474815 299,103,549.53

院建设项目和补

公司钱江支行 充流动资金项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

入开户银行为其开设的账户。公司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

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本息仅能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中信建投证券。上

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公司不得从上

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如需支取资金,必须先将

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中信建

投证券。

2、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积极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4、公司及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小敏、孙琦可以随时

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证

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

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8、开户银行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

告知中信建投证券,并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进行调查和核实。中信建投证券经现场

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

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

开户银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10、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上述

第 6 条的规定向中信建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开户银行存在未配合

中信建投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中信建投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中信建投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中信建投证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中信建投

证券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

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开户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33090030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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