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坛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7 0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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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46 股票简称:仙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6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 1326 号)核准,公司向 5 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22,490,201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 37.25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37,759,987.25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1,272,490.20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26,487,497.05 元。该项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和

信验字(2016)第 000085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开户银行、东

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三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386101040038374 ,截止 2016 年 9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827,759,987.25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东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东兴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东兴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王会然、刘宸宇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东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兴证券。

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 1,000 万元

(壹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时,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兴

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兴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兴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东兴证券可

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东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兴证券持续督导

期(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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