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成自控: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6-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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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休会期间不设常设机构,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其他人员应监事会主席的要求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

员工征求有关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在

于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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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

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电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

开。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后传真至证券投资部。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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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九)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

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

容。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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