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三全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对《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审核意
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关于《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以及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激励人员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固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述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施行。
(本页无正文,为《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李玉 李涵 庞德红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