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金
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明精机”或“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金明精机拟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和管理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 1938号)核准,公司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
股人民币25.00元。募集资金存入专项账户的时间为2011年12月22日,本公司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762,697.34元,实
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5,237,302.66元。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广
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广会所验字[2011]第10002030276号《验资报告》审验。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
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节余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21 日,公司募投项目中的“新型功能膜专用设备生产
基地项目”和“技术中心项目”两个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实际累计投入
募集资金为 25,825.19 万元,节余的募集资金为 316.26 万元,具体使用募集资
金及节余情况如下: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投资项目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
募集前承诺投资 募集后承诺投资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金额 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
金额 金额
额
新型功能膜专用设备生
18,169.83 24,141.45 24,062.34 79.11
产基地项目
技术中心项目 2,000.00 2,000.00 1,762.85 237.15
收购汕头市远东轻化装
- 2,782.28 2,782.28 -
备有限公司
偿还银行贷款 - 2,800.00 2,800.00 -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 2,800.00 2,800.00 -
合计 20,169.83 34,523.73 34,207.47 316.26
(2)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累计使用节余情况
利息收入扣减 募集资金节
新型功能膜专用 收购汕头市远
偿还银行 永久性补充 手续费后净额 余金额
设备生产基地项 技术中心项目 东轻化装备有
贷款 流动资金
目 限公司
79.11 237.15 - - - 733.48 1,049.74
三、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公司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
定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两个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为募集资金利息收入。
四、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为了提高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及利息(实际利息以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
金额为准)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注销相关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董事会将授权公司财务部门办理本次专户注销事项,相
关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予以终止。
五、相关审批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首发募投
项目已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前述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及
决策程序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公司募投项目完成的情况下,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没有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性资金事项已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
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性资金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
情况,公司将资金运用到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综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性
资金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宋 平 秦翠萍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