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109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 年 9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6 日
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临 5 院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龚昕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数 1,012,787,4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0.50%(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902,189,3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26%;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
代表股份数 3,859,5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数 110,598,1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2.24%。其中,无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
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拟注册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2 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全体表决情况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议案 同意(股) 决股数比 反对(股) 决股数比 弃权(股) 决股数比
例 例 例
议案 1 1,012,785,486 100.00% 2,000 0.00% 0 0.00%
议案 2 1,012,785,486 100.00% 2,000 0.00% 0 0.00%
A 股表决情况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反对
议案 同意(股) 决股数比 决股数比 弃权(股) 决股数比
(股)
例 例 例
议案 1 1,008,925,947 100.00% 2,000 0.00% 0 0.00%
议案 2 1,008,925,947 100.00% 2,000 0.00% 0 0.00%
B 股表决情况
占有效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反对
议案 同意(股) 表决股 决股数比 弃权(股) 决股数比
(股)
数比例 例 例
议案 1 3,859,539 100.00% 0 0.00% 0 0.00%
议案 2 3,859,539 100.00% 0 0.00% 0 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梁峰、葛磊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