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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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109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 年 9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6 日

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临 5 院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龚昕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数 1,012,787,4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0.50%(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902,189,3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26%;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

代表股份数 3,859,5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数 110,598,1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2.24%。其中,无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

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拟注册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2 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全体表决情况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议案 同意(股) 决股数比 反对(股) 决股数比 弃权(股) 决股数比

例 例 例

议案 1 1,012,785,486 100.00% 2,000 0.00% 0 0.00%

议案 2 1,012,785,486 100.00% 2,000 0.00% 0 0.00%

A 股表决情况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反对

议案 同意(股) 决股数比 决股数比 弃权(股) 决股数比

(股)

例 例 例

议案 1 1,008,925,947 100.00% 2,000 0.00% 0 0.00%

议案 2 1,008,925,947 100.00% 2,000 0.00% 0 0.00%

B 股表决情况

占有效 占有效表 占有效表

反对

议案 同意(股) 表决股 决股数比 弃权(股) 决股数比

(股)

数比例 例 例

议案 1 3,859,539 100.00% 0 0.00% 0 0.00%

议案 2 3,859,539 100.00% 0 0.00% 0 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梁峰、葛磊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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