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纸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下午 2:30 在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工业路北首公司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博汇纸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9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网
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以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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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鹏远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27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303,489,8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701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
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为关联交易事项,在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前提下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为关联方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9,443,50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2.3901%,反对股数 3,248,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7.609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43,508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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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3,248,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6099%;弃权股数 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二)《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山东博汇浆业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为关联方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9,443,50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2.3901%,反对股数 3,248,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7.6099%,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43,508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3901%;
反对 3,248,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6099%;弃权股数 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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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__ 刘小英____ 王海青: 王海青
陈朋朋: 陈朋朋
201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