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签署重组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作为重庆新世
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签署重组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
事项发表事先认可:
公司为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进程,在已与交易对方达成初步共识的基础上,拟与交
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协议中约定公司向重庆拨萃商务信息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拨萃”)、重庆杰资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杰资”)、弘毅创领(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弘毅创领”)等13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设立于开曼
群岛的Alpha Frontier Limited(以下简称“Alpha”)全部A类普通股。由于公司与重庆拨萃、
重庆杰资、弘毅创领构成关联关系,上述协议涉及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故上述行为构成关
联交易。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经过与
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沟通和审查,该协议仅为重组的初步意向,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
公司实施发展战略和资本运营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
力,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推动意义。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对公司签署重组框架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事前认可签章页)
胡建绩 GONG YAN(龚焱) 潘飞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