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 4 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硕电源”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茂硕电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 2016 年第 4 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召开了 2015 年度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修订)》
等议案(以下简称“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
月。
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发
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鉴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 2015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顺利完成,公司拟将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至 2017 年 10 月 11 日。本次延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延长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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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 4 次
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张新明)
(施伟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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