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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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科龙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6)粤国鼎律股字第 08 号
致: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科龙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接
受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科龙”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列席海信科龙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海信科龙保证和承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
整和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书面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信科龙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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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科龙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海信科龙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已于2016年8月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下统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时间为2016年8月3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会议通
知的时间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45天发出通知的规定。会议通
知包括会议时间、会议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公
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符合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
若干规定》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9月26日下午3:0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
港路8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16年9月26日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15:00至2016年9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
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截止2016年9月5日,公司董事会对所收到的拟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书面回复进行统计,因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未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公司董事会于五日内即2016年9
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再次通知(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发布时间为2016年9月6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可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 日签订的《金融服
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主要交易及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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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科龙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修订年度上限。
上述议案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的《第九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关
联交易公告》中载明,并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股东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对该项
议案应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提出和披露,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发布提示性公告及再次公告会议通知,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为5人,代表股数634,125,2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53%。其中:
(1)内资股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情况:内资股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
615,879,982股,占本公司内资股股份总数的68.19%;
(2)外资股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情况:外资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8,
245,232股,占本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的3.97% 。
上述股东均为截止 2016 年 8 月 26 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
或其代理人。
2、经本所律师审查,除海信科龙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海
信科龙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指
派的监票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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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科龙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在会议上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与海信科龙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审议过程中修
改议案的情形,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公司监事进行计票,由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的投票结果进行
清点。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
异议。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若同一股份通
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若同一股份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2016年8月4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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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科龙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通知,明确了相关网络投票事项;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通知》。
4、网络投票及合并现场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权总数。经审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为5人,代表股份6,476,
4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8%。
经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人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合计10人,代表股份640,601,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01%,其中出席现场及参
加网络投票的内资股股东(代理人)合计9人,代表股份622,356,418股,占本公司
内资股股份总数的68.91%;出席现场的外资股(H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
18,245,232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的3.97%。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因
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
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五、 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
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股东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
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各议案表决结果详见附表《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各议案表决统计结果》。
六、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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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海信科龙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附:《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各议案表决统计
结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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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
署页,无正文)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华青春 李敏杰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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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科龙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附:《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各议案表决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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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占有表 占有表 占有表
普通决议案 股份类别 决权股 决权股 决权股
号 票数(股) 票数 (股) 票数 (股)
份的比 份的比 份的比
例(%) 例(%) 例(%)
批准本公司与海 合计 19,977,150 70.63% 7,647,159 27.04% 660,432 2.33%
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其中:与会
于 2016 年 8 月 3 日签
持股 5%以 19,977,150 70.63% 7,647,159 27.04% 660,432 2.33%
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下股东
1 之补充协议》以及在
A股 9,364,477 93.28% 14,600 0.15% 660,432 6.58%
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
主要交易及持续关联 H股 10,612,673 58.17% 7,632,559 41.83% 0 0.00%
交易及有关经修订年
表决结果 通过
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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