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同益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
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被担保对象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
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坏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担保主要用于子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长效、有序发
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担保的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反之 李居全 周 康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