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调整重大资产重组中股票发行价格调价机制涉及的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本次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股票发行价格调价机制相关事项的相关材料后,经认真审慎分析,就
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股票发行价格调价机制的议案》、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股票发行价格调价机制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调整是公司经过审慎研究所作出的调整,本次调整仅对本次交易的调价
触发条件进行了修订,不涉及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以及交易价格调整,不涉及新增
配套融资,公司本次调整不构成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3、经调整后的资产重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具备可操作性,
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调整后的资产重组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重组整体方案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调整重大资产重
组中股票发行价格调价机制涉及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学军 黄炳艺 夏海平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