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进口设备采购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富瑞氢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瑞氢
能”)(公司持股 70%)通过代理商采购进口设备,公司为富瑞氢能向采购代理商
支付的 70%设备采购余款 178.50 万美元(折算约人民币 1,190.42 万元)提供担
保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控股子公司采购生产设备事宜提供付款担保,
有利于富瑞氢能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富瑞氢能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发现
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进口设备采购提供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许敬东 刘伦善 郭静娟
201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