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 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程
会议方式: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9月29日下午 14:30;
网投会议时间:2016年9月29日9:15-11:30 13:00-15:00;
会议地点: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61号8楼园城黄金会议室;
主要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 ;
二、会议主持人介绍股东的出席情况,到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本
次会议的见证律师;
三、宣读、审议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内容
关于公司拟对外签订《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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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四、 讨论、审议上述议案 ;
五、投票表决;
六、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计票人、监票人汇总表决情况;
七、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并形成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八、由见证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九、参会董事签署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十、参会人员在大会记录上签字 ;
十一、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
议 案:
关于公司拟对外签订《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
议(四)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2016 年 9 月 13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拟对外签订《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四)的议案。
一、该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四)合同主体的基本内容如下: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乳山市金海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乳山市大孤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许会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烟台市南大街 261 号
法定代表人:徐成义
二、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四)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2013 年 9 月 18
日及 2013 年 9 月 23 日签订之《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下称“《委
托经营管理合同》”)及《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
简称“《补充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1) 甲乙双方于 2013 年 9 月 18 日共同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就甲
方委托乙方对其实施整体托管经营事宜进行了约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
的托管经营期限为壹年,至 2014 年 9 月 22 日止;
(2) 甲乙双方于 2013 年 9 月 23 日共同签署《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经营
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
(3) 甲乙双方于 2014 年 5 月 27 日共同签署《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经营
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4) 甲乙双方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共同签署《乳山市金海矿业委托经营
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5) 为保证托管经营工作的持续性及甲方的长远发展,现甲乙双方拟对
托管期间甲方服务内容进行约定,并对《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未尽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一条 乙方对甲方的托管经营期限由壹年延长至伍年,即自 2013 年 9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22 日止。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间,无论乙方能否实现乳山
市金海矿业的每年利润不低于人民币叁仟万元(小写:人民币 30,000,000 元)
的托管目标或者乳山市金海矿业经营亏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托管费用。具体支
付方式如下:从 2016 年 9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22 日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托管费用为捌佰万元整/年(小写: 8,000,000 元整)。甲方负责于本协议签署
后 30 日内将本协议在国土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乙方对此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条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第三条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补充条款之外,《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四条 本协议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
《补充协议(三)》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议案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主要内容,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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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