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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工作行为和秩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
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的职权范围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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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法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九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的职责如下: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就有关问题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四)不定期向公司员工调查、了解公司运营情况。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
第十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经公司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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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由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同意通过生效。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六章 监事会机构设置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均为兼职。
第十七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委托公司证券部代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以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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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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