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投资花火(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独
立意见
作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的规定,本人在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投资花火(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
司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投资花火(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为打造与公司幼教产业相关
的独立幼教动漫,有利于提升公司在幼教领域品牌影响力,巩固和提高公司在幼
教行业的地位,有利于公司的未来发展,也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投资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投资花火(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 2000 万元投资花火(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秋璟 石新勇 邢俊霞
2016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