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山
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和核查,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
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是必要的、合理的,有利于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2、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
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4、本次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为人民币 13,398.90 万元,已经山东和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专字(2016)第 000384 号”鉴证
报告确认。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均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同
意公司用募集资金同等金额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3,398.90 万元。
二、独立董事关于变更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
施内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主体变更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存明 吴贤国 徐景熙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