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作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提交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审
阅,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利率按照北京晨光景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景泰”)
的融资成本确定,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平均水平,晨光景泰也不产生任何收益,
不存在向晨光景泰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本次交易可以暂
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解决公司短期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拓展。
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虞建华:
王炳明:
申士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