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规定,通过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
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
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门)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正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公司应当使用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 EKEY)
登录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 是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使用 EKEY 的所有
操作行为均代表公司的行为,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等规定的直通车公
告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六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
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
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
授权。
第七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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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 EKEY 确认身份,登录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通过“上市公
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
交易所的相关指引和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检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公司对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公司可自每个交易日的 8:00
起,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信息披露——公告提交”、“信息披露——非
公告上网”栏目分别提交公告、非公告上网文件的信息披露申请。
(三)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说明》,对照拟披露事项,准确选择公告类别、
非公告上网文件类型并登记,不得将非直通车公告登记为直通车公告。
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时,不得将多个文件合并为一个电子文件上传,应
当确保公告及附件的标题与内容一致,并准确选择上传文件的流转渠道为登报、
上网或者备案。
(四)公司应当对照系统给出的公告对应附件及备查文件列表,提交必备和
适用的附件及备查文件。公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其它与公告相关的附
件。
(五)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范围的,确认提交后即完成该批
次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
公司应当在披露日的前一交易日 19:00 之前完成直通车公告的提交。
原则上,公司应当在披露日的前一交易日 15:30 之前提交含有非直通车公
告的信息披露申请,并于 17:00 之前对本所已审核通过的公告予以确认发布。
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属于非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
一部(以下简称公司一部)将对公告进行事前形式审核。公司应当关注公告的审
核状态,在收到审核反馈后,及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补充相应内容或者删除公
告;待信息披露申请中的全部公告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再次核对公告信息并确
认发布。
(六)系统自当日 15:30 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的直通车公告
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交易所网站,网站即予刊载。同时,相关电子文
件将流转至“媒体专区”供报社下载,公司可点击“媒体回执”查看媒体下载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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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所在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增设非交易日的
信息披露时段(13:00-17:00)。公司可以在该时段内,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规定的直通车公告,非直通车公告不得披露。
在交易日另行增设早间和午间两个信息披露时段。早间信息披露时段的具体
时间为 7:30-8:30;午间信息披露时段的具体时间为 11:30-12:30。公司在交易
日早间时段和午间时段通过本所网站发布公告后,发布当日即为披露日。
由于事发突然、境内外时差等客观原因,公司无法在前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
发布公告的,可以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要求,在交易日的早间或午间信息披露
时段,通过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公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刊登于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在非交易日披露时段,以及交易日的早间和午间披露时段,通过系统提
交公告后,应当及时向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报告,并查看、确认
公告是否已在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司在交易日的早间和午间披露时段,提交属于
事前审核类别的停复牌提示公告(3301)的,应当在交易所审核工作结束后立即
予以确认发布。
第八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应当合并
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
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
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办理。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后,不得修改或撤销。
(一)对于已确认发布但尚未上网披露的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 公司
如需修改或撤销,可通过“撤销”予以收回。
(二)对于已提交但尚未进入审核状态的非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 公
司如需修改或撤销,可通过“错发回收”予以收回。
(三)对于已确认发布但尚未上网披露的非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公司
确需修改或撤销的,应当在提交当日 15:15 前向交易所公司一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
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及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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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交易所监管工作。
交易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直通车业务具体流程及时间安排的,公司信息
披露部门应按照新的流程和时间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三条 由于违反本规程办理直通车业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负面影响
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及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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