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
之
核查意见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利高新”)拟进行重
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交易
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
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
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 12 个月内,天利高新未发生重大购买、
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独
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
之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冯新征 马 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独
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
之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骆毅平 廖乙凝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