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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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臵出资产情形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利高新”、“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臵出资

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本所对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天利高新的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

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

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核

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

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核查意见仅供天利高新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组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中国

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重组相关各方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

毕的情形

根据天利高新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历年信息披露文件,天利高新的主要历

史沿革如下: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的批复》(新政函[1999]103 号)批准,天利高新由新疆独山子天利实业

总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实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新疆

石油管理局”)、新疆高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注销)、特变电工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中大高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 1999 年 4 月 28 日办

理工商登记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161 号)核准,天利高新于 2000 年 12 月 6 日公开

发行 60,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疆国资委”)《关

于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臵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国

资产权[2006]61 号)批准,天利高新于 2006 年 4 月 7 日实施完成其股权分臵改革

2

方案,天利高新非流通股股东定向回购共计 47,043,456 股股份并嗣后注销,全体

非流通股股东按照特定比例单向缩股共计 64,052,566 股股份。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94 号)核准,天利高新于 2007 年 5 月 21 日向天

利实业、新疆瀚阳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科奥鑫投资有限公司等 10 名特定对象(以

下简称“认购对象”)发行共计 87,000,000 股 A 股股票。

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关于将新疆石油管理

局所持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

总厂的批复》(中油资[2009]510 号)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

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资产权[2010]41 号)批准,新疆石油管理局于 2010 年 1 月 22 日公告其所持天

利高新 85,883,307 股股份全部划转至中石油集团下属企业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总

厂(以下简称“独山子石化”)的权益变动事项,独山子石化嗣后登记为天利高新股

东。

根据天利高新上述主要历史沿革及其提供的自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以下简称“首发上市”)以来的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等约束性文件、天利高新的说

明、天利高新历年年度报告及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

所经办律师核查,天利高新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主要股东”)天利实业、

独山子石化、实际控制人中石油集团及其他相关方自天利高新首发上市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之日,主要就天利高新 2000 年首发上市、2006 年股权分臵改革非流通股

定向回购和单向缩股、2007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2010 年股份无偿划转等股份变更

情形出具的公开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核查意见附件一。

根据天利高新 2013 年至 2015 年历年年度报告及信息披露文件、天利高新、

天利实业、独山子石化分别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主管机关网站,上述天利高新及相关承诺方作出的相关承诺不存在

不规范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自天利高新首发上市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

天利高新及相关承诺方作出的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未违反《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

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或不依法履行承诺的情形。

3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

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天利高新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1、 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出具

的《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CHW

证审字[2016]0228 号)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CHW 证专字

[2016]0149 号)、于 2015 年 4 月 9 日出具的《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CHW 证审字[2015]0026 号)和《关联方资

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CHW 证专字[2015]0067 号),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出

具的《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CHW

证审字[2014]0021 号)和《专项报告》(CHW 证专字[2014]0014 号)、天利高新

2013 年至 2015 年(以下简称“最近三年”)历年年度报告及信息披露文件、天利高

新出具的说明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主管机关网站,天利

高新最近三年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

形。

2、 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天利高新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天利高新分别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公告》、《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

告》、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其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其他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最近三年内,天利高新为其控股

子公司新疆蓝德精细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独

山子支行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总额度为 25,000 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 1 年。上述担

保议案已经天利高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天利高新独立董事亦就该等担

保发表独立意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天利高新公司章程进行对外担保的情形。

根据天利高新 2013 年度-2014 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天利高新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2015 年 4 月 11 日分别公布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天利高新 2013 年度及 2014 年度无对外担保事项。

4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天利高新最近三年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天利高

新公司章程的违规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诚信情况

根据天利高新、主要股东天利实业、独山子石化及其实际控制人中石油集团

分别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天利高新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

证明及签署的任职声明和承诺,天利高新及天利实业提供的工商、税务、土地、

安监、劳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主管机关合规证明,中石油集团在中国货

币网上披露的最近三年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财务信息及相关债券发行的公

开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www.court.gov.cn/zgcpwsw)、全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 、 信 用 中 国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上海证

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等政府公开网站,天利高新、主要股东天利实业、

独山子石化及其实际控制人中石油集团,天利高新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分别如下:

1、天利高新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于 2016 年 9 月 18 日出

具《关于对天利高新董事长等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6]3 号)及《关

于对天利高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4 号),新疆证监局在日常监

管中关注到,天利高新自上市以来一直披露控股股东为天利实业,实际控制人为

克拉玛依独山子国资委。但天利高新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发布临时公告称天利高

新自设立至今,因“政企合一”特殊体制,一直由中石油集团通过独山子石化承担对

天利高新的实际管控权责,行使对天利高新的实际控制权,并明确实际控制人为

中石油集团。经查,新疆证监局认为天利高新以往信息披露中未对历史形成的“政

企合一”的特殊体制及对天利高新实际控制权的影响进行充分披露,未对中石油集

团通过独山子石化对天利高新行使实际控制权进行披露,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不准

确。

新疆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决定对天利高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决定

对天利高新现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进行监管谈话。

5

除上述情形外,天利高新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

(1)刑事处罚或对本次交易的实施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2)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的情形;或(3)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2、天利实业、独山子石化及中石油集团

天利实业、独山子石化及中石油集团最近三年不存在:(1)刑事处罚或对本

次交易的实施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2)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

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或(3)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其他有权部门

调查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核查意见披露的天利高新在首发上市后的公开承诺均不存在不规范

承诺或不依法履行承诺的情形;

(2) 天利高新最近三年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天利高新公司章程的违规资

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3) 除本核查意见已披露情形外,天利高新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曾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不存在其他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或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

部门调查等情形。

(4) 本次重组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

重组存在拟臵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臵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

查意见》的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唐丽子

高怡敏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7

附件一 自首发以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天利高新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

序 承诺 履行

承诺主体 签署时间 主要承诺内容

号 期限 情况

天利实业承诺:(1)天利实业及天利实业除天利高新以外的其他控股子公司

将不增加其对与天利高新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以避免对天利高

正在

新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保证将促使天利实业的

1999 年 长期 持续

其他控股子公司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天利高新生产、经营相竞争

履行

的任何活动,及(2)不利用其对天利高新的控股关系进行损害天利高新及天

利高新除天利实业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天利实业承诺:(1)其持有的天利高新非流通股将自股权分臵改革方案实施

之日起,至少在 36-60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及(2)上述承诺期限届满

后,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天利高新股份总数的比例在 12

至少 60 履行

1. 天利实业 2006 年 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 24 个月内不超出百分之十,自股权分臵改革方案

个月 完毕

实施之日起 60 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价格不低于 4-6 元/股(若自非

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天利实业承诺自天利高新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其认购的天利高新股份三十 履行

2006 年 36 个月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完毕

2007 年、 天利实业承诺自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少三个月内不筹划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至少三 履行

2011 年及 司重大购买、出售、臵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界定的涉及天利高新的重大资

个月 完毕

2013 年 产收购、出售、臵换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事项

2015 年 天利实业承诺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起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 6 个月 履行

理等方式择机增持天利高新股票,拟增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800 万元 完毕

天利实业承诺 2016 年 1 月 4 日 2016 年 1 月 8 日期间增持的天利高新无限售条 履行

2016 年 6 个月

件流通股股份 125.81 万股在增持完毕后六个月内不减持 完毕

新疆石油管理局承诺:(1)其持有的天利高新非流通股将自股权分臵改革方

新疆石油管 案实施之日起,至少在 12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及(2)上述承诺期限 至少 24 履行

2. 2006 年

理局 届满后,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天利高新股份总数的比例 个月 完毕

在 12 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 24 个月内不超出百分之十

新疆高新房

地产有限责

任公司、特

变电工股份

有限公司、 三家公司分别承诺其持有的天利高新非流通股将自股权分臵改革方案实施之 至少 12 履行

3. 2006 年

上海中大高 日起,至少在 12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个月 完毕

新电子技术

有限公司 3

名天利高新

发起人

新疆瀚阳投

资有限公司 九家认购对象分别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其认购的天利高新股份十二个月内 履行

4. 2006 年 12 个月

等 9 名认购 不得转让 完毕

对象

独山子石化承诺:(1)独山子石化及其除天利高新以外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将 正在

5. 独山子石化 2010 年 长期

不增加对与天利高新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以避免对天利高新生 持续

9

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保证将促使独山子石化的其 履行

他控股子公司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天利高新的生产、经营相竞争

的任何活动,及(2)不利用其对天利高新的股权关系进行损害天利高新及天

利高新中除独山子石化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克拉玛依市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国资委承诺自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少未来三个月内不筹划

2011 年及 至少三 履行

6. 独山子区国 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等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

2013 年 个月 完毕

资委 等情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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