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推进,我们认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有利于促进公司战略转型,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长至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并提交公司 2016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姚小聪 张 力 范伟强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