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经过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总经理候选人尹宏伟先生的简历、证书
等相关材料,尹宏伟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尹宏伟先生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提名、聘任总经理的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阅尹宏伟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尹宏伟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对尹宏伟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尹宏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副总经理候选人马正学先生、蔡晓熙先
生的简历、证书等相关材料,马正学先生、蔡晓熙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马正学先生、蔡晓熙先生符
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提名、聘任副总经理的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阅马正学先生、蔡晓熙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马正学先生、蔡晓熙
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及被中国证
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对马正学先生、蔡晓熙先生的提名、
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上所述,
我们同意聘任马正学先生、蔡晓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审
计团队严谨敬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悉,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发挥了重
要作用。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续聘期一年。
四、关于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马正学先生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将
担任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总经理
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我们认为马正学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因此同意马正学先生
的辞职申请。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张炜、吴铁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